免费成人小视频|国产黄影院|青青草免费观看|55影视大全免费追剧|chottie

首頁 > 資源> 法規 > 正文

合肥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法規類型 地方條例,國內 頒布日期 2003-10-24
發文單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件號
關鍵詞 城市飲用水 水源保護 合肥
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四章 飲用水水資源的配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止水體污染,保障居民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四章 飲用水水資源的配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止水體污染,保障居民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安徽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的飲用水水源包括飲用水地表水水源和飲用水地下水水源。

  第三條 董鋪水庫、大房郢水庫及其引水渠道、河流是合肥市重點保護的飲用水水源。

  巢湖是合肥市戰略儲備飲用水水源。巢湖水源保護,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執行。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可以確定新的水源保護地,依據本條例保護。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飲用水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對城市飲用水水資源進行規劃、調配和水質監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

  建設、國土資源、規劃、衛生、交通、公安、農業、林業、市容、工商、畜牧水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措施,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管理,協助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對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第八條 按照水源保護管理要求,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第九條 董鋪水庫、大房郢水庫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

  (一)一級保護區:水庫周圍淹沒區移民房屋拆遷線以下的庫區(董鋪水庫為30米高程以下陸域和水域,大房郢水庫為29.7米高程以下的陸域和水域);

  (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外延1000米的區域,以及飲用水重點水源保護地流域內的其他水庫;

  (三)三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外匯水進入水庫的流域。

  第十條 飲用水引水渠道、河流的地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為渠道、河流上口線兩側外延50米的區域。

  第十一條 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范圍為:

  (一)一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30米范圍內;

  (二)二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30米以外有明顯水位降落漏斗區60米范圍內;

  (三)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外的主要補給區。

  第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明確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線,設立警示標志,并在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重點地段設置防護網。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十三條 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分別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Ⅱ、Ⅲ類標準。

  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執行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Ⅱ類標準。

  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董鋪水庫和大房郢水庫庫區內,應當采取措施,保持生態平衡,提高水體自凈能力。

  第十五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二)在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水面游泳、進行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四)設置畜禽養殖場或在水體內放養畜禽;

  (五)在水體中或近臨水源洗刷車輛和其他器具;

  (六)毒魚、炸魚、電魚和捕獵水禽;

  (七)露營、野炊等污染水質的活動;

  (八)除水政監察、水文、水質監測和水庫管理專用的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下水;

  (九)圍庫造塘、圍庫造田、網箱養殖;

  (十)設置商業、飲食、服務網點;

  (十一)翻越、破壞防護網;

  (十二)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污染水質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已建項目,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二)改建項目,未按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原則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三)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四)設置畜禽養殖場;

  (五)建設項目未征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未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六)堆放或經營廢渣,設置有害化學物品的倉庫或者堆棧。

  第十七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二、三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和改建化工、造紙、制藥、制革、印染、電鍍、冶金以及其他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其他項目,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水體造成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陸域全面實行植樹造林;在二、三級保護區內鼓勵和支持發展經濟果樹林或用材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化肥、農藥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亂砍濫伐林木、破壞林地;禁止施用對人體有害的魚藥和高毒、高殘留農藥。

  第十九條 在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有關的植被;

  (二)新建、擴建和改建化工、造紙、制藥、制革、印染、電鍍、冶金以及其他對水源有嚴重污染的企業;

  (三)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四)設置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集中堆放場或轉運站;

  (五)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及其他有害廢棄物。

  第四章 飲用水水資源的配置

  第二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水的供求現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按照水資源供需協調、綜合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開源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飲用水水資源的中長期供求規劃,做好城市飲用水水資源的宏觀調配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規劃和飲用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編制水量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資源的調配,確保城市飲用水水資源的供給和安全。

  第二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實施水量統一調度。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水量調度方案。

  市飲用水重點水源保護地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二十三條 直接從飲用水水源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對公民進行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引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生產經營者發展無污染的產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調整發展方向,加強對保護區范圍內飲用水水源地的有效保護。

  第二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參與制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規劃和污染防治規劃;

  (二)監督庫、渠管理單位做好管理范圍內的水體水質保護管理工作;

  (三)根據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四)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質未達到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采取治理措施;

  (五)編制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水文資料。

  第二十六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環境污染防治規劃;

  (二)根據城市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目標,制定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在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令超標排污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治理,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飲用水水源的環境質量狀況監測,提出防治污染的對策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進行規劃管理。對按規定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審批管理;批準建設項目前的選址、定位必須事先征得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源涵養林及相關植被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水體自凈能力。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的水質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參與保護區的劃定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制定等工作。

  第三十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農民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逐步遞減農藥、化肥用量,并加強督促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應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地治安管理工作,維護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的安全秩序。

  第三十二條 因發生突發性事故或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有關部門和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立即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五)、(九)項規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四)、(六)、(十一)、(十二)、(十三)項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畜牧水產、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林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單位不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或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從事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有關問題由市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董鋪水庫水源水質保護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資料:

  關于《合肥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審查意見的報告(20031010)

法規搜索

頒布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