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公布了《煤制烯烴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就煤制烯烴行業的工藝與裝備、資(能)源消耗、環境保護等方面予以了規范。
意見稿提出,新建和改擴建的煤制烯烴項目鼓勵采用國內自有知識產權的先進可靠的潔凈煤氣化、空分、凈化、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烴、烯烴分離等系列工藝技術。
鼓勵采用多聯產技術和余熱余壓利用等實用節能技術、空冷和閉路循環技術等,降低綜合能耗及水耗,減少污染物排放。
鼓勵烯烴產品后續產業鏈向差異化、精細化、高端化方向發展,提高產品附加值。
煤制烯烴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
為引導煤制烯烴行業可持續發展,規范行業秩序,嚴格新建項目建設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研究編制了《煤制烯烴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于9月7日前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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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烯烴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全文
為引導煤制烯烴行業可持續發展,規范行業秩序,嚴格新建項目建設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科學布局、技術先進、資源節約、保護環境”的原則,特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以煤為主要原料經甲醇(煤制甲醇的量占消耗甲醇總量的50%以上)生產烯烴的項目。
一、產業布局
(一)煤制烯烴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及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等要求。
(二)煤制烯烴項目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合理確定廠址及其與周圍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裝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要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要求。
(三)嚴禁在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建設煤制烯烴項目。
(四)新建煤制烯烴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符合園區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規劃環評等,具備較好的資源和運輸條件等。
二、工藝與裝備
(一)新建和改擴建的煤制烯烴項目鼓勵采用國內自有知識產權的先進可靠的潔凈煤氣化、空分、凈化、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烴、烯烴分離等系列工藝技術。其關鍵技術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氣化工藝應采用加壓氣流床氣化技術,碳轉化率不小于98%,冷煤氣效率不小于70%;空分單套裝置每小時制氧能力不小于6萬標準立方米;凈化工藝中“CO+H2”損失率不大于0.5%;硫回收工藝中硫回收率不小于99.5%;甲醇合成工藝中噸甲醇消耗新鮮氣量不大于2250標準立方米;甲醇制烯烴(MTO)工藝噸烯烴消耗甲醇不大于3.06噸,甲醇制丙烯(MTP)工藝噸丙烯消耗甲醇不大于3.50噸;烯烴分離工藝烯烴回收率不小于99.5%。
(二)鼓勵采用多聯產技術和余熱余壓利用等實用節能技術、空冷和閉路循環技術等,降低綜合能耗及水耗,減少污染物排放。
(三)煤制烯烴主要設備應滿足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實現合理的經濟規模。
(四)鼓勵烯烴產品后續產業鏈向差異化、精細化、高端化方向發展,提高產品附加值。
三、資(能)源消耗
(一)煤制烯烴單位產品能源消耗的統計范圍和計算方法按《煤制烯烴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30180)執行。現有煤制烯烴生產裝置單位產品能耗、水耗應滿足下表中的準入值,鼓勵達到先進值;新建裝置應達到下表中的先進值。
表、煤制烯烴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水耗限額
以高灰高硫煤為原料的項目能耗可適當放寬
(二)煤制烯烴生產裝置應按照《節約能源法》要求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并配合節能監察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
(一)生產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企業環境保護管理體系。生產企業應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于污水和廢氣排放、噪聲控制、固體廢棄物(含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做到達標、達總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規處置。
(二)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經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產。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依法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清潔生產實施效果評估驗收。
(三)生產企業應控制無組織排放。嚴格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制定初期雨水收集、切換措施。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事故應急池并配套污染水隔斷和回抽系統,配備污染和事故監控設施。
(四)各種廢催化劑等固體廢棄物中,含有貴金屬的催化劑應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交于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應優先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應送符合要求的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的設施或場所進行處理處置。
(五)新建和改擴建煤制烯烴生產企業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監測工作,公開環境信息。
(六)企業應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工作,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及時報告并有效應對廢氣、廢水非正常排放或裝置物料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五、安全、消防及職業衛生
(一)企業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條件。
(二)新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依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和竣工驗收。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評價、職業危害評價制度及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審查、驗收制度,依法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甲醇儲罐區或其他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應當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及緊急噴淋裝置。
(三)煤制烯烴生產企業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安全、環保、消防專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器材設備。
(四)新建裝置生產過程應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統(DCS)和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以及必要的安全監測、防護裝置。
六、監督與管理
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投料試車前,需具備完善的安全、環保、消防、急救系統和齊全的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手續;項目投入試生產,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各項驗收。
七、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煤制烯烴生產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煤制烯烴行業發展狀況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適時對本規范條件進行修訂。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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