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記者從銀川市黃標辦了解到,根據明年1月1日將施行的新《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3條規定,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這意味著,黃標車將因排放不達標而無法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并因此不能上路行駛。對于違反規定的車輛,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暫扣車輛、罰款200元,駕駛證記3分。
據了解,機動車年檢中將機動車排放檢驗是否合格,與能否發放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實行“捆綁制”,尚屬首次。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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