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4-13 16:11
來源:中國水網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的不斷重視,各項利好政策頻繁下發,環保行業得到長足發展。同時,作為產業升級的重要途徑,國際化戰略已經登上了不少環保企業的日程,而一些資金實力相對雄厚的企業則已經走上海外并購的征途。據統計,2015年以來,已有北京控股、國禎環保、天翔環境、巴安水務、聚光科技等多家環保公司開啟海外并購之旅。中國環保企業的海外并購多數以獲取國外領先企業的技術和產品為目的,從而將中國的環保需求與海外先進技術對接,因此在環境治理方面擁有相當豐富經驗的歐美國家是多數環保企業瞄準的目標。然而,海外并購沒有那么簡單,中國環保企業如何真正走出去,在國際市場站得穩走得遠仍是一個需要深入探討的議題。出于維護本國經濟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多數國家都制定了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和反壟斷控制制度。下面,重點分析一下歐盟及其成員國總體相似但各具特色的外資并購控制制度。
(一)歐盟對外資并購的審查制度
歐盟層面有關外資并購審查的問題,主要是基于市場競爭目的,從反壟斷的角度進行審查。根據《歐共體條約》第五十八條規定,歐盟在保障資本流動性的前提下賦予各成員國公共安全的政策制定權。《歐共體條約》還規定,武器軍需等生產各成員國可以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也就是說,歐盟有關外資并購安全審查是下放到各成員國的,反壟斷的審查權是集中到歐盟層面的。
這種制度安排可能是因為,建立歐盟的本意就是要在歐洲的某些層面打破國家的概念,促進各種資源的自由流動,而歐盟本身并非一個主權國家的概念,因此涉及外資并購安全審查的問題,還是交由各成員國自行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國家的企業(很大一部分是中國企業)采取迂回式的并購策略,即先從法國、荷蘭等對外資控制要求相對較低的國家開始,逐步打入歐洲內部。取得歐洲企業的地位后,在歐洲開展并購就能繞開許多審查。這種方式已經引起了歐盟有關方面的重視。因此,歐共體工業部門主管提議,要求在歐盟層面設立外國投資委員會,建立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從經濟安全和知識產權角度來確保歐盟的利益。
(二)英國對外資并購的審查制度
英國沒有專門針對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而是在相關法律中分別進行了規定。英國的外資并購審查機構主要有兩個:公平交易局(OFT)和競爭委員會(CC)。OFT 是根據《2002 年企業法》成立的監管跨國并購的政府職能部門,該部門有權批準跨國并購,或將其交給競爭委員會作進一步調查;競爭委員會(CC)接受OFT 的指令,對跨國并購進行調查,并實施“競
爭測試”,來決定并購案的成敗,這個委員會是由各界專家組成的獨立決策機構。依據英國《1975 年工業法》規定,英國的重要制造業企業的控制權轉讓給非英國居民,從而與“英國的利益”相抵觸時,英國政府有權禁止該轉讓。其中“英國的利益”是指“與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健康有關的利益”。另外,英國《1973 年公平貿易法》規定,政府授權公平交易局總局長審查所有并購交易當事人提交的并購申請,初審過后,向負責貿易和工業的大臣提出處理意見,由國務大臣決定其合法性。如果被交易的企業的資金超過1500萬英鎊,或是被交易的股權達到該公司總股權的25% 以上,還必須在進行交易之前向英國的壟斷和合并委員會提交報告,該委員會對其是否違反公共利益進行審查,經營者集中“違反公共利益”時,不得實施。而判斷是否“違反公共利益”的考慮因素包括:對英國市場競爭的影響、消費者權益、新產品研發、成本削減、對工業和就業的平衡配置的影響、對英國企業在海外的競爭行為的影響等,實際上已包含國家安全的內容。
(三)法國對外資并購的審查制度
法國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審查由財政部依據1986 年的《公平交易法》和2004 年的《外國投資法》的規定進行。按照法國《外國投資法》的規定,當外資并購涉及下列“戰略性產業”時,應當接受國家安全審查。這11 類行業包括:博彩業;政府管制的保安護衛業;研發對恐怖分子可能使用生化攻擊手段的防護方法并制造相關物質的產業;竊聽、竊照及監聽器材產業;與信息系統或者產品安全有關的審核服務業;為關鍵的國有或私營公司提供信息系統或服務的產業;可軍民兩用的技術或項目的相關產業;提供密碼產品或服務的產業;有關私人保密信息的產業;生產、研發、銷售武器彈藥、可用于軍隊或戰爭的爆炸物質或其他禁限材料的行業;與國防部有任何形式的合同或承包關系的企業所進行的可軍民兩用的技術、項目或上述武器彈藥的研發生產銷售有關的行業。而當法國財政部認為上述行業的外資并購有如販毒、恐怖活動、賄賂等特定的犯罪嫌疑時,并購會被拒絕。財政部拒絕外資并購的考慮因素還包括:
保證國家利益不受損害;能夠在將來保護業務經營的連續性及生產、研發能力和相關技術;供應鏈受損害;涉及軍工、國防產業政府采購合同的法國公司的業績不受威脅等。
(四)德國對外資并購的審查制度
德國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審查,主要由聯邦經濟科技部依據2009 年頒布的《對外貿易和支付法》進行。2009 年德國完成了對《對外貿易與支付法》及《對外貿易與支付條例》的再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安全審查的標準及審查程序。依照新修正案的規定,聯邦經濟與科技部(the Federal Ministry of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在符合法定監管條件的情況下,有權對在德國所有行業領域內進行的外資并購進行審查。在取得德國聯邦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對有可能嚴重威脅聯邦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全利益的并購,予以否決或者附加相應的并購限制條件。有關外國投資者的認定是國家安全審查法律制度中較為突出的問題。《對外貿易與支付法》對居民與非居民的界定通常是以該具體機構是否在德國境內設立、擁有住所或慣常居所以及運營中心為基本標準。根據2009 年《對外貿易與支付法》對外資作出的安全審查中,外國企業在德國的常設居民分支機構,若其設立于德國且保持獨立賬戶,則視為居民企業。因此,通常情況下,這一安全審查的決定只能禁止涉及外國資產的交易及與外國發生的交易,即外國企業并購德國企業。
在這些歐盟國家中,工業化高度發達的德國在環境保護方面更是通過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德國完善的立法、先進的環保技術和資源保護措施,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為進一步促進中德兩國環保企業間的商務合作,加深中國企業對海外并購的了解,由德國BEETZ & PARTNER律師事務所、京都律師事務所主辦的“走進德國水務”交流會將于4月16日(周六)下午在京舉辦。屆時,活動將邀請熟悉德國市場的資深環保人士、法律界人士圍繞德國環保企業現狀及海外環境和資源并購的法律問題展開介紹和交流。會議免費,由于場地有限,此次活動僅限環保企業參加,報名聯系人:
王女士 010-57096093
活動時間:2016年4月16日(周六)13:30-17:30
活動地點:京都律師事務所大會議室(朝陽區景華南街五號遠洋光華國際C座23層)
主辦方:德國BEETZ & PARTNER律師事務所、京都律師事務所
活動名稱:走進德國水務交流會
詳細議程:
13:30—14:00 會議簽到
14:00—14:10 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敬霞律師致歡迎辭
14:10—14:20 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資深市政環境產業專家薛濤致辭
14:20—15:20 主題演講《德國水務及其環境保護》
(主講人:胡志強律師,德國BEETZ & PARTNER律師事務所的高級顧問,德國STARNBERGHU 企業有限公司總裁)
演講概要:
1、德國水務聯合會——德國水務產業國際化的合作伙伴
2、德國水務4.0
3、德國水務及其環境保護企業簡介,重點列舉3-4家企業的技術、產品和服務
4、慕尼黑環境展覽會-水及垃圾處理2016
15:20—15:40 茶歇
15:40—16:30 主題演講《海外環境和資源并購的法律問題》
(主講人:韓良律師,京都律師事務所金融業務總監,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16:30—17:00 問答、交流互動環節
17:00 會議結束
主講嘉賓介紹:
胡志強律師,早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并留學德國,現為德國上巴伐利亞和慕尼黑律師協會外籍會員(系中國律師在德國被批準執業第一人),同時也是德國聯邦律師協會外籍會員。胡志強律師現在是德國BEETZ & PARTNER專利商標律師事務所的高級顧問,德國STARNBERGHU 企業有限公司總裁。
胡律師現專職于中德間知識產權保護實務,私募基金和企業收購兼并,國際項目開發及其咨詢管理等方面的實踐,對國際項目咨詢服務富于經驗。胡律師與德國的知識產權界和證券市場,企業和中介機構的交往已有20多年的歷史,熟悉中德兩國文化和法律,除母語中文外,會講流利的德語和英語。
韓良,京都律師事務所金融業務總監。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天津大學管理學碩士、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后?,F任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04年被評為天津市首屆十名優秀中青年法學家。共獨著和主編法學著作8部,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韓良律師的主要業務領域為銀行金融創新、結構性產品設計、證券與投資基金等.在基金領域,曾主持船舶基金、濱海創投引導基金等十余只基金的研發與設立工作。
編輯: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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