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6-02 09:13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近日,中國大氣網獲悉,廣東省環保廳發布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6年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6年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6年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5月20日
附件: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6年度實施方案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6年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編制指南(試行)》(環辦函〔2014〕36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粵府〔2014〕6號)、《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粵環〔2014〕110號)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實施方案。
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2016年,深圳、珠海、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中山、江門、陽江、湛江、茂名、清遠和云浮市環境空氣污染物指標繼續保持全面達標;廣州、佛山、肇慶和順德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比2015年下降3%;東莞市PM2.5年均濃度比2015年下降2%;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東莞、中山、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和順德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不超過2015年;云浮市PM10年均濃度比2015年下降8%。
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
(一)加大固定源整治,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1.積極推進燃煤機組超低排放升級改造。按照《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方案》(環發〔2015〕164號)要求,實施燃煤機組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22臺30萬千瓦及以上煤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任務清單見附表1)。(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南方電網等參與,各有關地級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鍋爐。珠三角各市環保部門和質監部門要密切合作,聯合清查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除納入集中供熱規劃或確有必要保留的之外,確保禁燃區內不遺留高污染燃料鍋爐;2016年6月底前,珠三角各市要基本淘汰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的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2016年底前,粵東西北地區要將城市建成區全部劃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實現禁燃區內75%的高污染燃料鍋爐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任務清單見附表2)。環保部門和質監部門聯合對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鍋爐及其燃料進行抽查檢查。(省質監局、環境保護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加快推動工(產)業園集聚區集中供熱。按照《廣東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實施方案(2015-2017年)》(粵發改能電〔2015〕488號)要求,穩步推進能源綜合效率高的集中供熱工程建設,納入規劃集中供熱項目要如期建成。除部分改造為應急調峰備用熱源外,集中供熱范圍內的分散供熱鍋爐應按要求全部淘汰;2016年底,全省集中供熱量占供熱總規模50%以上。(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深化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治理。石化、鋼鐵、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中已完成脫硫脫硝除塵治理的企業,要確保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各類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未完成脫硫脫硝除塵治理的企業,2016年6月底前要完成治理并正常使用治理設施。加強對各工業企業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揚塵污染控制,對廠區內煤炭、水泥、粉煤灰、聚苯顆粒、陶粒、白灰、膩子粉、石膏粉等易產生粉塵污染的物料實施倉庫、儲藏罐、封閉或半封閉堆場分類存放,臨時性廢棄物及時清運出廠,長期性廢棄物堆場應當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墻或防塵網。(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嚴格環境監管。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切實抓好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落實,確保新污染源達標排放。對現有污染源采取清潔生產改造和深入治理、限產限排、停業關閉等措施,確保穩定達標排放。組織對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行業專項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達標排放主體責任,對發現超標的企業依法嚴格處理。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標企業名單,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6.更新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監管企業名單。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4-2017年)》(粵環〔2014〕130號)要求,更新省級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名單另發),穩步推進重點監管企業VOCs治理工作,確保VOCs重點監管企業治理完成率達到80%以上,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各地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建立或更新市級VOCs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并報省環境保護廳。(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提升VOCs排放治理精細化管理。建立VOCs污染防治專家庫,組織實施對重點監管企業排放評估工作,推行“一企一策”防治工作。開展重點行業VOCs排污收費政策研究。啟動VOCs重點監管企業“一企一檔”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工作,逐步開展重點行業VOCs排放量核定,并作為VOCs排污收費和總量控制依據。(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8.深入推進VOCs典型行業綜合整治工作。2016年底前,全省石化行業全面啟動環保升級改造工作,爭取提前完成綜合整治工作及清潔生產審核,達到《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控制標準要求,建成VOCs監測監控和管理體系。2016年7月1日起,全省集裝箱制造企業執行《集裝箱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4/1837-2016),推廣使用水性環保涂料涂裝工藝(任務清單見附表3)。2016年底前,全省汽車和摩托車制造(表面涂裝)企業完成VOCs綜合整治(任務清單見附表4)。加強對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設施的監督管理。(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深化移動源污染防治,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9.推廣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應用。引導創新商業模式,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產業技術創新,重點推進新能源汽車在公交、出租、公務、環衛、郵政、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的規模化、商業化應用,加快推動珠三角地區成為全國純電動公交車推廣應用的示范區域。珠三角地區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車中,純電動公交車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車,不得使用燃料車。(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0.提升新車環保準入。落實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第4號公告要求。對未達到本行政區域現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組織開展新車環保達標打假行動和車用油品質量監督檢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和車用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省公安廳、工商局牽頭,省環境保護廳、質監局參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1.加大黃標車淘汰力度。完成國家下達的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任務(任務清單另發)。珠三角地區要進一步清理壓縮黃標車剩余量,確保實現基本淘汰,粵東西北地區累計淘汰量要達到70%以上。進一步完善黃標車跨區域闖限行區聯合電子執法網,珠三角地區要增加電子警察卡口,粵東西北地區要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啟動黃標車電子執法工作,加快推進環保、公安部門黃標車數據實時交換,爭取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地級市全部加入跨區域聯合電子執法。有條件的地市要實現全區域限行。加強黃標車異地檢驗的審核把關,未采用簡易工況法檢測尾氣的檢測站,不可受理異地黃標車的檢驗,異地核發的環保標志類別存在爭議的,由車輛注冊地環保部門作出最終核定。有條件的地市,可以開展黃標車治理改造試點工作。(省公安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2.加快推進機動車排放檢驗簡易工況法的實施。尚未實施機動車排放檢驗簡易工況法的韶關、梅州、汕尾、陽江、湛江、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地市,應盡快組織制定簡易工況法實施計劃,按程序報批后實施。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要爭取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機動車排放檢驗簡易工況法改造。(各有關地級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3.加強機動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各地要提高對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的能力建設;加快地級以上市市級機動車環保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珠三角地區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環境保護廳報送數據,粵東西北地區于2016年底前完成并向省環境保護廳報送數據。各市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發放率不低于80%。(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4.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調查及政策研究工作,按照國家統一布署,探索建立在用機械排氣污染定期檢驗制度。按照《關于實施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環境保護部2016年第5號公告)要求,提升環境準入要求,嚴控不達標機械投入使用。(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落實)
15.逐步建立港口船舶污染防治體系。制定《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意見》,推進船用低硫燃油供應準備工作,保障排放控制區政策實施后進入控制區船舶的燃油供應,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的沿海港口(包括廣州、深圳、珠海和東莞)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5000mg/kg的燃油。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以及江海聯運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含硫量不大于50mg/kg)。鼓勵并推廣港口和船舶的岸電技術改造,重點推進沿海郵輪泊位和大型集裝箱、散雜貨泊位加快岸電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后應優先使用岸電。內河碼頭要提高岸電的利用率,打擊船用非標油的使用,進一步加大公務船、工作船靠港使用岸電的比例。鼓勵地級以上市政府出臺泊岸轉油和岸電建設使用經濟政策,指導條件成熟的港口和航運企業爭取國家相關專項資金補貼,在北江內河運輸船舶推廣使用液化天然氣(LNG)動力船舶。加快推進全省原油、成品油碼頭完成油氣綜合治理,以及沿海和內河主要港口輪胎式起重機(RTG)的“油改電”工作。(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省海洋漁業局、廣東海事局參與,各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加大揚塵污染控制,降低顆粒物排放。
16.強化施工揚塵污染控制。按照《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導則(試行)》要求,各市主城區內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狀物料實現全面封閉運輸,并在運輸車輛配備衛星定位裝置(GPS);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規范安裝視頻監控設備;采取圍擋、道路硬化、覆蓋等有效措施控制各類施工揚塵污染、控制運輸車輛冒裝渣土、帶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7.夯實道路揚塵污染控制。加大城市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85%以上,或比2012年的增長率提高24個百分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8.促進碼頭揚塵污染治理。1000噸級以下(不含)碼頭采用干霧抑塵、噴淋除塵等技術降低粉塵飄散率,1000噸級以上條件成熟的碼頭實施防風抑塵網建設和密閉運輸系統改造,粵東西北地區爭取提前完成干散貨碼頭粉塵治理任務。(任務清單見附表5)(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加快清潔生產改造。
19.以環境準入驅動綠色發展。嚴格落實產業園區項目準入和投資強度要求,積極促進產業向園區集中。對各地環境敏感區及城市建成區內已建的鋼鐵、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屬冶煉等重污染企業和污染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其他企業,實施環保搬遷和提升改造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0.淘汰落后產能。依據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三去一降一補”有關要求,加快完成國家下達的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任務,重點清理處置高污染高排放、長期違法違規排污、未獲得環保準入的企業。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市,暫停辦理該市的電力、石化項目核準、審批、備案等手續,支持優勢企業兼并、收購、重組落后產能企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1.壓縮過剩產能。制訂扶持政策推動過剩產能企業轉型發展,鼓勵行業骨干企業跨區域、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組,進一步壓縮過剩產能。提高節能環保標準,倒逼過剩產能退出。實施《廣東省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實施方案(2015-2017年)》,嚴格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準入負面清單做好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管理,嚴控新增產能。(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2.積極推進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省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推行方案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實施計劃完成率達到70%。全省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度未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的,由地方政府牽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23.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新建耗煤建設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通過燃用潔凈煤、改用清潔能源、提高燃煤燃燒效率等措施,削減重點行業煤炭消費總量。2016年珠三角地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9549萬噸以內,比2015年下降至少2.5%。(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4.擴大天然氣供應范圍。積極爭取國家三大石油公司增加供氣量,擴大天然氣供應規模,提高天然氣消費比重。加快進口LNG接收站、陸上天然氣長輸管道、海上天然氣開發等氣源工程建設,加快推進天然氣主干管網建設,建設天然氣管道通達至有用氣需求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六)強化建筑節能監管,大力發展綠色建筑。
25.嚴格落實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扎實推進綠色建筑,加強新建建筑節能監管。強化綠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大力發展運行階段綠色建筑。廣州、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其他地區新建保障性住房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比例不低于75%。積極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支持各市運用市場化手段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七)建立預報預警系統,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
26.加快推進空氣質量預報預警體系建設和源解析研究。2016年6月1日前,粵東西北城市發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信息,韶關、汕頭、茂名完成源解析初步成果論證;2016年底前,全省實現空氣質量預報預警業務化運行,發布全省片區空氣質量預報結果,開展源解析業務化工作。加強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建設和實時監測資料共享,提高基層縣級的監測和預報預警能力水平。(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氣象局參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7.開展冬春季重污染“削峰”工作。遭遇不利極端氣象條件影響時,各地要啟動重污染“削峰”工作,減輕重污染對公眾健康影響,加強對重污染企業監管,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必要時可以采取對重污染行業冬春季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減少建筑施工等綜合性措施。(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氣象局參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8.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機制。建立環保部門與氣象部門空氣重污染預警會商機制,落實信息報告制度,加強對應急預案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氣象局參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9.加強空氣質量預報信息發布。在省環境保護廳和氣象局建立的預警預報會商機制基礎上,利用電視節目、電臺、報紙等渠道,建立向公眾推送空氣質量預報信息的機制,進一步提高政府公眾服務能力。(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氣象局參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八)編制城市達標規劃,分階段推進空氣質量改善。
30.未穩定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城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達標時間表、路線圖和重點項目,提出分階段推進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和措施。(省環境保護廳牽頭,有關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年度實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抓緊分解實施。
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重點任務分解和重點項目列表》(粵環〔2014〕12號)和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是大氣污染防治責任主體,省政府相關部門要抓緊年度工作任務分解并抓好實施。
(二)確保資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強化企業治污主體責任,污染治理資金以企業自籌為主;中央、省和地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應優先支持列入本實施方案的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并采取“以獎代補”、“以獎促防”、“以獎促治”等方式,加快推進重點工程實施進程。
(三)強化政策保障。
強化對年度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的監督跟蹤和評估考核,嚴格按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督查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并對社會公開。對工作責任不落實、項目進度滯后、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未達到年度考核目標的地區予以約談問責。
(四)加大執法力度。
對各地存在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實施省直部門聯合督辦,嚴懲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各地要采取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拍攝、遠紅外攝像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大氣污染企業的監督檢查,強化對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日常運行管理和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提高對企業排污狀況的智能化監控水平。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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