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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方案》等5個行動方案發布(全文)

時間:2016-08-30 13:56

來源:山東省環保廳

日前,中國大氣網從山東省環保廳獲悉,山東省環保廳等5部門印發《山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方案》等5個行動方案。根據方案,山東將推進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VOCs治理,到2017年年底,VOCs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全部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重點治理項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VOCs排放總量明顯下降,穩定達到相關控制標準要求。詳情如下:

山東省環保廳等5部門印發《山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方案》等5個行動方案

魯環發〔2016〕16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山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方案》《山東省窯爐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山東省焦化行業環保整治專項行動方案》《山東省露天開采礦山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和《建設美麗山東造林綠化行動方案(2016-2017年)》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環保廳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省財政廳

省國土資源廳 省林業廳

2016年8月21日

山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整治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工作,降低VOCs排放總量,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大力推動重點行業開展VOCs專項治理,堅持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分步實施的原則,加強重點行業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和廢氣治理,提升企業工藝裝備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到2017年年底,VOCs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全部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重點治理項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VOCs排放總量明顯下降,穩定達到相關控制標準要求。

二、治理范圍

包括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

(一)石化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原料的C2614有機化學原料制造,C2651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制造,C2652合成橡膠制造,C2653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以及G5990倉儲業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二)有機化工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C2520煉焦、C26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不含直接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原料的有機化學原料制造)、C27醫藥制造業、C28化學纖維制造業、C29橡膠和塑料制品業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三)表面涂裝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C21家具制造業,C2223加工紙制造,C24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C33金屬制品業,C34通用設備制造業,C35專用設備制造業,C36汽車制造業,C37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C38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C39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C40儀器儀表制造業,C43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O8011汽車修理與維護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四)包裝印刷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C231印刷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三、重點行業治理要點

(一)石化行業。

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石化企業要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按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通過自行組織、委托第三方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從源頭控制減少VOCs泄漏排放。

開展VOCs污染源排查。石化企業要按照《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開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摸清VOCs排放狀況,并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將排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加強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工藝廢氣應優先考慮生產系統內回收利用,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氣,應按相關要求處理,且處理效率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要求。同時,應采取措施盡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統的廢氣。

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設施應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的拱頂罐,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在內浮頂罐基礎上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等處理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應采取全密閉、液下裝載等方式,嚴禁噴濺式裝載。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應優先采用高效油氣回收措施。運輸相關產品應采用具備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

強化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廢氣治理。應對逸散VOCs和產生異味的主要環節采取有效的密閉與收集措施,確保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到相關標準要求,禁止稀釋排放。

加強非正常工況污染控制。制定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業的開停車、檢維修等計劃性操作應在實施前向所在縣(區、市)環保局備案,實施過程中加強環境監管,事后進行評估;非計劃性操作應嚴格控制污染,杜絕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時評估并向所在縣(區、市)環保局報告。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公開非正常工況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產生的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產生的有機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更換吸附劑等過程應做好操作信息記錄,廢吸附劑應按相關要求妥善處置。

(二)有機化工行業。

提高生產工藝設備密閉水平。封閉所有不必要的開口,盡可能提高工藝設備密閉性,提高自控水平,通過密閉設備或密閉空間收集廢氣,減少無組織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氣處理量。優化進出料方式,反應釜應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給料或浸入管給料,頂部添加液體應采用導管貼壁給料,反應釜呼吸管道應設置冷凝回流裝置;投、出料均應設密封裝置或設置密閉區域,不能實現密閉的應采用負壓排氣并收集至廢氣處理系統處理。采用先進輸送設備,優先采用設有冷卻裝置的水環泵、液環泵、無油立式機械真空泵等密閉性較好的真空設備,真空尾氣應冷凝回收物料,鼓勵泵前、泵后安裝緩沖罐并設置冷凝裝置。涉及易揮發有機溶劑的固液分離不得采用敞口設備,鼓勵采用隔膜式壓濾機、全密閉壓濾罐、“三合一”壓濾機和離心機等封閉性好的固液分離設備。采用密閉干燥設備,鼓勵使用“三合一”干燥設備或雙錐真空干燥機、閃蒸干燥機、噴霧干燥機等先進干燥設備,干燥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溶劑廢氣須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廢氣處理系統。

提高有機廢氣綜合治理水平。對反應、蒸餾、抽真空、固液分離、干燥、投料、卸料、取樣、物料中轉等生產全過程應配備廢氣收集和凈化系統。收集的廢氣宜預處理與末端處理結合,并選擇成熟技術及其組合工藝分類、分質處理。單一組分的高濃度廢氣優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術對廢氣中的VOCs進行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以及其它適用的新技術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易產生惡臭影響的污水處理單元應進行密閉,收集的廢氣應采用化學吸收、生物過濾、焚燒及其它適用技術處理后達標排放。

規范液體有機物料儲存。原料、中間產品、成品應密閉儲存,沸點較低的有機物料儲罐應設置保溫并配置氮封裝置,裝卸過程采用平衡管技術,呼吸排放廢氣應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逐步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揮發性有機物料流經設備(包括泵、壓縮機、泄壓裝置、采樣裝置、放空管、閥門、法蘭、儀表、其他連接件等)的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的化工企業,應參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方法,逐步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

(三)表面涂裝行業。

提高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勵企業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降低單位產品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鼓勵企業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涂裝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加強工藝廢氣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釋劑、清洗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應儲存或設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閉工作間內以減少VOCs的無組織排放。噴漆、流平和烘干等產生VOCs廢氣的生產工藝應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配備有機廢氣收集系統。除工藝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開式噴涂作業。因工藝要求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VOCs排放工段應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收集系統。經收集的有機廢氣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以及其它適用的新技術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

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包裝印刷行業。

提高環保型油墨、膠粘劑的使用比例。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油墨、膠粘劑,禁止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膠粘劑。印刷過程推廣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輻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輔材料,復合、包裝過程逐漸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溶劑型膠粘劑,推廣無溶劑復合技術,書刊印刷行業推廣使用預涂膜技術。

加強工藝廢氣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油墨、粘膠劑、有機溶劑等揮發性原輔材料應密封貯藏,沸點較低的有機物料應配置氮封裝置。產生VOCs廢氣的工藝線應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配備有機廢氣收集系統。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VOCs排放工段應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收集系統。根據廢氣組成、濃度、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技術,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凈化處理。對單一組分的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優先考慮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有機廢氣,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以及其它適用的新技術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

四、時間安排

2016年9月底前,各市組織對轄區內重點行業VOCs排放企業進行全面梳理,完成轄區內重點行業VOCs排放現狀調查工作,明確VOCs排放企業清單,組織企業填寫《山東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信息登記表》(見附件),建立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并將VOCs排放重點企業監管名錄報送省環保廳。各市組織對已完成的治理項目的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等進行檢查,從中篩選技術先進、凈化效率高、減排效益好、運行穩定的項目作為試點示范工程。省環保廳對已完成的治理項目進行抽查。

2016年11月底前,各市組織轄區內石化企業完成首輪LDAR工作和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并將首輪LDAR報告和排查結果報送省環保廳;組織尚未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以及治理要點要求的企業開展VOCs治理,制定有機化工行業LDAR工作推進計劃,并將治理項目清單、完成時限和有機化工行業LDAR工作推進計劃報送省環保廳。全省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的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80%以上,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2017年6月底前,石化行業全面完成治理工作,達到《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和要求。

2017年10月底前,各市組織轄區內有機化工企業按計劃完成首輪LDAR工作,并將首輪LDAR報告報送所在地市環保局;全省重點行業VOCs治理項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要對照本方案要求,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組織做好重點行業污染源摸底排查和專項治理工作。各級環保部門負責督促相關企業履行VOCs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建設并運行VOCs污染治理設施,確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重點行業VOCs專項治理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強化監督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提升VOCs監管水平,完善VOCs監督管理體系。組織企業做好VOCs污染治理信息登記,按年度組織填寫《山東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信息登記表》,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VOCs污染治理檔案管理制度。將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監管,及時跟蹤調度治理任務進展。加強VOCs監測能力建設,建立VOCs監測監控體系,對列入名錄的重點企業定期開展監督性監測。

(三)嚴格監督執法。落實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對轄區內VOCs排放企業的監管責任。加強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的涉VOCs排放建設項目,當地環保部門要責令其停止建設或生產。對嚴重污染環境、浪費資源能源、工藝裝備水平和產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備治理經濟可行性的落后產能,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淘汰取締。加強對VOCs排放企業的執法檢查,定期組織巡查。對經常被投訴舉報的企業,要加大巡查力度,確保VOCs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控制措施落實到位。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未對VOCs產生和排放環節采取有效措施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切實發揮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通過嚴格執法倒逼企業落實VOCs治理任務。

(四)加大資金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各市應積極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防治的財政、信貸和土地等環境和經濟政策,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采取“以獎代補”“以獎促防”“以獎促治”等形式,加快推進VOCs治理工作。積極引導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對VOCs污染防治的信貸支持。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將各地VOCs治理任務和任務完成情況做為分配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重要因素。

(五)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制訂重點行業VOCs排放標準,逐步完善VOCs排放標準體系,引導重點行業提高生產技術和污染控制水平。加快研究制訂VOCs排放總量管理配套政策,將VOCs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對重點行業實行VOCs減量替代。加強重點行業VOCs排放系數、核查核算方法及排污收費政策研究,逐步制定并實施VOCs排污費征收及減排扶持政策。鼓勵企業選擇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參與VOCs污染防治工作,為企業提供治理方案、排放量申報以及監測等環保服務。

(六)強化科技支撐。積極研究制定各重點行業的VOCs治理技術指南,開展VOCs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發與應用試點示范,推廣VOCs污染治理先進技術。鼓勵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和對外引進相結合的方式,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VOCs廢氣處置工藝和技術裝備,大力發展VOCs治理產業。進一步加強產學研合作,鼓勵聯合開展VOCs排放控制對策和技術政策研究,加強水性涂料、油墨、膠黏劑及低毒、低害、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的研發推廣應用,對各重點行業生產工藝及過程管理進行優化。積極組織各類VOCs排放治理技術、經驗交流和培訓活動,為VOCs治理工作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填報說明

一、總體要求

1.本登記表應由本單位生產技術人員和環保技術人員共同填報,以保證數據信息的準確性。

2.表內信息需填寫完整,所有用量或回收量的填報數據要依據本單位的相關臺帳。需填寫的內容不允許空白,如沒有請填“無”。

3.表內填報的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并一律保留2位小數。

二、企業基本情況

1.企業概況:登記內容包括企業生產規模、產品類別、生產設備等企業基本信息。

三、VOCs廢氣處理設施情況

1.無組織排放無需填寫治理設施。

2.集中排放有治理設施的,請填寫工序名稱(在哪道工序有含VOC廢氣處理)、處理污染物名稱(填寫處理的氣態有機污染物名稱)、處理技術、初次投入成本、年運行費用、處理風量、廢氣回收量或處理量等參數。沒有處理設備的不填此項。

3.處理技術:⑴冷凝法⑵吸收法⑶吸附法⑷直接燃燒法⑸催化燃燒法⑹RTO爐燃燒法⑺RCO爐燃燒法⑻低溫等離子凈化法⑼其他方法(請列出具體名稱),有機廢氣經多級處理時從上至下填寫各級處理技術類型。

4.VOCs種類:填寫處理的氣態有機污染物名稱(例如:烴、醛、酮、酯、酚、醇類)。

5.初次投入成本:指治理設施的購買、安裝調試投入成本,同一治理技術的多個治理設施請給出成本計算公式:數量×單價。

6.年運行成本:指保證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消耗品的更換成本和水電汽能耗費用之和,不含運行人員工資等費用。

7.年運行時間:指處理設備全年實際運行時間。

8.處理風量:如無實測數據,請根據風機銘牌填寫。

四、工藝、設備實施技改后VOCs排放量變換數據估算

1.技改措施:主要包括生產物料替換、工藝改進、提高回收效率、提高末端治理水平等。

五、污染物減排量估算方法

1.如果企業有治理前后檢測數據,按實際監測數據計算。溶劑回收處理,則按實際回收量計算。如果治理企業無監測數據,按照下列公式進行估算:

污染物減排量=(治理設備進氣濃度-治理設備出氣濃度)*處理風量*年運行時間。

山東省窯爐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二期行動計劃(2016-2017年)》,加強各類中、低架源、面源污染控制,對治污設施不配套、環保不符合要求的各類窯、爐進行分類整治,進一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屬地負責、分類施治、依法依規、務求實效”的原則,開展磚瓦窯、石灰立窯、隧道窯、焙燒窯以及各類熔煉爐、焙燒爐等關停取締、升級改造、重組整合工作,解決各類以煤、煤矸石、頁巖、重油、渣油等為燃料或原料的窯、爐產生的大氣污染物直排、治污設施不配套或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等污染問題,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確保各類窯、爐外排污染物濃度達到《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相應時段標準限值要求。

二、專項行動的整治范圍

一是各類磚瓦窯;二是各類煅燒石灰窯;三是建筑衛生陶瓷窯;四是礦石原料與固體原料混燒、自然通風、手工操作的土豎窯;五是鋁型材等下腳料綜合利用的金屬熔煉爐;六是炭素廠陽極焙燒爐;七是排放廢氣污染物的其他窯、爐。

三、主要任務

(一)摸底調查。由省環保廳統籌協調,各設區的市按照《關于對全省磚瓦窯等爐窯進行摸底調查工作的通知》(魯環辦函〔2016〕69號)要求,組織縣(市、區)對轄區內各類窯、爐進行全面摸底排查,經窯、爐生產線所在縣(市、區)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設區的市環保局匯總,由市環保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省環保廳。本次整治工作中隱瞞不報或漏報的企業或生產線,今后將作為違法建設項目,將按照相關要求,責令停產或關停取締。

(二)分類整治。按照關停取締、升級改造、重組整合的原則,實施“一企一方案”,落實整治要求。

(三)具體要求。

1.關停取締類:按照規定時限,將主要生產設備(煙囪、窯體)和水電供應設施全部拆除。

(1)無環評審批手續的各類窯、爐;

(2)以粘土為原料的實心磚瓦窯;

(3)24門以下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各類產業政策明確列入淘汰類土窯;

(4)煅燒石灰土窯、石灰土立窯;

(5)建筑衛生陶瓷土窯、倒焰窯、多孔窯、煤燒明焰隧道窯、隔焰隧道窯、匣缽裝衛生陶瓷隧道窯;

(6)礦石原料與固體原料混燒、自然通風、手工操作的土豎窯;

(7)其他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窯、爐。

納入關停取締的各類窯、爐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類別,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擴大窯、爐關停取締范圍。

2.升級改造類:有環評審批手續但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窯、爐,應當實施升級改造,鼓勵企業更換天然氣、液化氣等清潔燃料。升級改造后,經縣(市、區)、市環保部門書面確認各項污染物排放滿足《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相應時段標準限值,且在不造成污染物二次轉移的前提下,方可投入正常生產。環評審批手續與企業實際建設不一致的窯、爐,要嚴格按照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一律關停取締。

3.重組整合類:同一監管網格單元(以村或鄉、鎮、街道辦事處為單元)內生產工藝相同、規模小、布局不合理的各類爐、窯,鼓勵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進行重組整合,在加嚴污染物排放標準、減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同時,提升企業規模和產品檔次,提高在行業中的競爭力。

四、時間安排

(一)第一階段:明確任務(2016年8月底前)。在前期摸底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明確整治規范和完成時限,建立管理臺賬,逐企業提出分類整治意見下達至企業,并將整治方案由設區的市環保局匯總蓋章后報省環保廳。

(二)第二階段:組織實施整改(2016年11月底前)。各市完成對轄區內各類窯、爐的分類整治工作,對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自查,逐生產線確認整改情況,并將書面確認結果報省環保廳備案。

(三)第三階段:建立工作臺賬(2016年12月底前)。各市對轄區內各類窯、爐整治情況分類建立臺賬,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對于符合要求,可以繼續生產的企業,將其納入網格監管。各市對轄區內各類窯、爐分類整治和污染物排放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市要加強窯、爐專項整治行動的領導,明確部門分工、整治標準、完成時限,統籌推進整治工作。關停取締各類粘土磚瓦窯,依法查處違法用地和非法開采行為;淘汰各類落后窯、爐;實施升級改造,并加大環保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對列入取締的窯、爐生產企業,根據工作進展情況,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加強監督考核。省環保廳牽頭組織對各市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實行一月一調度,并在全省范圍內通報進展情況。將窯、爐整治情況納入我省二期行動計劃年度考核。

(三)強化宣傳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宣傳綜合整治的意義,加大對新型能源、新材料墻材鼓勵發展政策、節能環保等知識的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加強對從業人員和經營者的政策引導,分類穩妥依法推進,做好相關善后處理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四)健全長效機制。各市要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分區分塊,做好專項巡查,防止取締后的“回潮”。對違反規定組織生產的,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對非法取土造成耕地、礦產資源嚴重破壞,以及污染環境的,依法追究責任。同時,要落實責任,加大監督考核、暗查抽查力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窯、爐外排污染物均應穩定達到相應時段標準限值要求,不能達標的,實施停產整治。

山東省焦化行業環保整治專項行動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環保部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環發〔2013〕104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二期行動計劃(2016-2017年〉的通知》(魯政字〔2016〕1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2016年全省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16〕5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推進工業轉型升級行動計劃(2015-2020年)〉》(魯政辦發〔2015〕13號)等文件要求,推進我省焦化行業達標排放和大氣污染深入治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屬地負責、分類施治、依法依規、務求實效”的原則,以《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2012,以下簡稱《煉焦排放標準》)和《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以下簡稱《區域排放標準》)為依據,加大對焦化生產過程中的備煤、煉焦、煤氣凈化、化產回收、熱能利用等各工序的專項治理,實現焦化生產全行業節能減排和污染物達標排放。

二、整治目標

2016年年底之前,全省焦化企業要完成綜合整治工作。自2017

年1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業外排廢氣污染物中各指標均應符合《煉焦排放標準》和《區域排放標準》第三時段的排放要求。到2017年年底,全省焦化行業達到國家清潔生產二級標準以上水平。

三、重點任務

(一)嚴格控制焦炭產能。嚴把煉焦項目審批關,不再審批煉焦新增產能項目。嚴格行業準入管理,實行公告企業動態調整。積極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置換方式,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到2016年年底,通過退出轉型壓減焦化產能200萬噸。

(二)強力推進達標治理。各焦化企業要對照《煉焦排放標準》《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修訂)》《區域排放標準》等各項環保標準和產業政策,篩選技術路線,制定治理措施和實施方案,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實現達標排放。

(三)全面推進污染源管控。各焦化企業要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并與環保主管部門聯網。嚴格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等規定,進一步規范監控設施建設和運維工作。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管,對私自調整監測設備設置、偽造或篡改污染源監測數據的,依法從嚴懲處。

(四)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各焦化企業必須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建立健全各類環保管理基礎資料,嚴格落實清潔生產各項要求。

四、時間安排

專項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摸底建檔和方案制定階段(2016年8月31日前)。

1.摸底建檔。明確焦化企業對污染物排放治理的主體責任,在企業自查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基礎上,各市要對企業各項污染物排放數據、治理方案和治理時限、在建項目和治理效果等進行核實、確認,作為本市開展焦化行業污染治理專項行動的重要依據。

2.制定方案。各市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對照整治內容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市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和焦化企業污染治理臺賬。各市制定的行動方案和項目清單,于2016年8月31日前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9月1日-12月31日)。

1.明確責任。各市要對方案內容進行任務分解,將各項整治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崗位、具體人員,各項整治措施落到實處,確保各項整治任務如期完成。

2.項目審批。有關部門要主動服務企業,建立焦化行業污染治理項目審批綠色通道,規范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簡化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切實提高辦事效率,依法依規及時辦理污染治理項目備案等相關手續,保證環保項目工程早建設、早運行、早見效。

3.項目建設。各市要按照行動方案和污染治理項目清單,全面推進污染治理項目開工建設,掌握項目進展,建立管理臺賬,確保污染物治理項目如期投入使用,實現焦化企業各項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

4.監督檢查。省里將通過定期和隨機、集中和個別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市上報的專項治理行動方案和項目清單的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鞏固提高階段(2016年12月31日-2017年7月1日)。

各市要堅持邊治理、邊規范的原則,在大力開展污染治理項目建設的同時,加強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開展對標升級,及時總結整治行動的好經驗、好做法,建立和完善焦化行業污染防治的長效監管機制,全面提升焦化行業污染防治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政府是焦化行業污染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依法行政,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監督企業按期完成治污工程建設。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市要明確部門責任分工,督促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要建立焦化企業基本情況臺賬和污染治理項目進度月報制度,做好焦化企業升級改造和落后產能淘汰項目備案,同時要做好綜合整治期間企業安全生產風險防控監管工作。

(三)加大資金投入。各市要統籌安排資金支持專項整治行動,協調各有關金融機構加大對焦化行業環保治理項目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適合污染防治項目特點的信貸產品,探索排污權抵押貸款和融資機制,拓展污染防治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山東省露天開采礦山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統籌推進露天礦山污染綜合防治,進一步改善我省大氣環境質量和露天礦山生態環境,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按照“屬地負責、分類實施、依法依規、務求實效”的原則,在全省范圍內對所有露天開采礦山進行專項整治,重點是“三區兩線”(城市規劃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線)可視范圍內露天礦山,取締關閉違反環境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停產整治無排污許可、排污不達標的露天礦山,推動全省露天礦山減少污染,促進大氣和生態環境持續改善。

二、主要任務和步驟安排

(一)摸底排查(2016年9月底前)。各設區市政府要組織專門力量,對轄區內所有露天開采的礦山企業進行一次全面徹底摸底排查,重點排查礦山企業證照是否齊全,環評審批手續是否齊全,環保“三同時”驗收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持過期或失效采礦許可證采礦,是否存在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摸底排查,搞清露天礦山的數量、分布、開發利用、環境保護與治理等情況,為專項整治打下基礎。

(二)分類整治(2016年10月-2017年6月)。按照“一礦一策”的原則,各設區市政府對轄區內所有露天開采礦山結合國家淘汰落后產能和污染減排等政策逐一提出整治或關停取締的處置意見。

1.關閉取締類(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對無證采礦的,立即取締關閉,責令其拆除違法工程設施,查封設備,填平夯實采坑,并依法進行查處;對越界開采的,依法進行頂格處罰,責令退回界內,打好界樁留出安全間距,拒不退回界內的依法取締關閉;對“三區兩線”范圍內和城鄉結合部露天礦山采礦許可證已經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不再辦理延續手續,責令其做好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等工作,依法注銷采礦許可證。

2.升級改造類(2017年1月-2017年6月):除具備環評、“三同時”要求和排污許可或符合整治標準的礦山外,其余露天礦山全部責令停產整治,按照“一礦一策”制定整治方案,經設區市政府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復生產;對社會經濟發展急需礦種或短期內確實無法關閉的露天礦山,要采取嚴格的防治污染、抑制揚塵的環保措施;措施不到位的,由各設區市政府組織聯合執法,依法從嚴查處。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強源頭管控。嚴禁在“三區兩線”可視范圍內和城鄉結合部發放采礦許可證;對其他區域,自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原則上暫停新設露天開采采礦權審批,對礦產資源豐富、社會經濟發展急需確需批建的礦種,要嚴格審查標準,新建露天礦山一律不低于各設區市政府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礦山環保設備及排放的廢水、廢氣應當穩定達到滿足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的要求。

(二)鼓勵關閉退出。對主動申請關閉的露天礦山,其治理任務和工作,經設區市政府驗收合格后,按規定退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對政策性強制關閉的持合法有效證照的露天礦山,根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情況,按比例適當退還相應保證金,同時按照規定退還采礦權價款;對因違法違規被強制關閉的持證露天礦山,不再退還采礦權價款、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三)支持資源整合。對列入停產整治的露天礦山,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實力、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型企業,通過收購、兼并等方式,對開采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后、資源利用水平低、不符合環評要求和排污許可的露天礦山進行整合重組。

四、組織領導

(一)精心部署安排。各設區市政府要高度重視專項行動,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督導調度,及時掌握情況,切實把這次專項行動抓緊抓實抓好。

(二)嚴格落實責任。要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對本轄區內露天開采礦山全面排查,深入細致開展專項整治,確保工作取得實效。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堅持重心下移、向基層延伸,把工作責任和推進措施具體落實到每個單位、每個責任人,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員到位、工作到位。

(三)加強監督檢查。加強社會監督,對專項行動中處罰或關閉取締的企業,一律在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公開。嚴格落實問責制度,對專項行動組織開展不力、執法監管不履職、整治措施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力而引發事故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省里將通過督查暗訪等方式,對各市專項行動工作開展情況適時進行督導檢查。

建設美麗山東造林綠化行動方案

(2016-2017年)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二期行動計劃(2016-2017年)》(以下簡稱《二期行動計劃》),加快國土綠化和生態環境修復,進一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生態文明的總體部署和治理大氣污染對林業建設提出的新要求,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重要思想,以發展現代林業、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山東為目標,以保護優先、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構筑生態安全屏障為主線,全面推進造林綠化,全面實施轉型升級,全面加強保護管理,全面深化林業改革,實現森林資源穩定增長,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經濟效益不斷增加,社會效益顯著提升。

二、重點任務

(一)實施林業重點工程,全面推進造林綠化。堅持以大工程帶動大發展,組織實施水系綠化、荒山造林、防沙治沙、退耕還果還林、農田防護林和魯冀邊界防護林建設等重點林業生態工程,加快重點區域和生態脆弱區的造林綠化。重點工程造林實行多林種結合,多樹種混交,突出鄉土樹種,適當引進外來優質樹種,建成樹種豐富、林相多層、生長穩定、生態效益大的森林群落。計劃2016年新造林200萬畝,2017年新造林150萬畝。

(二)實施森林撫育工程,提升森林質量。我省相當部分森林是五十年代的人工林,存在林齡老化,樹種單一,密度過大等問題,造成林地生產力不高、生態效益低下的狀況。為此我廳計劃開展低產退化林改造和林木撫育管理工程,分別不同的類型,開展科學經營,降低森林密度,豐富森林樹種,優化森林結構,提高森林蓄積,增加生物多樣性,最大化地發揮林地的生態效益,計劃以國有林場為重點,2016年撫育森林150萬畝,2017年撫育森林150萬畝。

(三)實施濕地保護工程,提高濕地的生態功能。加快濕地保護地方立法工作,爭取出臺《山東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和2-3個市、縣級濕地保護法規,50%的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完成濕地立法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劃定全省濕地生態保護紅線,確定縣級以上濕地保護名錄。穩妥推進濕地保護“十三五”規劃各項任務目標的落實,到2017年,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60%,90%以上的重點野生動植物物種得到有效保護。加強國家和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的建設工作。到2017年,申請國際重要濕地1處,建立國家、省、市級濕地公園300個,濕地合理利用示范區50處、濕地生態教育基地30處,建立國家、省、市級濕地自然保護區20處,使我省濕地的生態功能大幅度提升。

(四)開展森林城市創建工作,提高城鎮綠化水平。積極推動煙臺、濰坊、日照、萊蕪、聊城、曲阜、鄒城、滕州等市開展“國家森林城市”創建活動,加快全省造林綠化步伐,促進城市綠色建設和發展。通過拆遷補綠和見縫插綠、郊野公園和綠色鄉村建設、水系和道路綠化等措施,推動城鄉居民生產生活環境明顯改善。開展國家森林城市和省級森林城市、森林鄉鎮、森林村居四級聯創活動,按照山東省森林城市、森林鄉鎮和森林村居建設標準和管理辦法要求,規范創建活動開展。爭取2016-2017年每年建成省級森林城市5個、森林鄉鎮50個、森林村莊500個。

三、進度安排

2016年完成造林200萬畝;完成森林撫育經營150萬畝;建立國家級濕地公園3個、省級濕地公園10個、市級濕地公園137個,濕地合理利用示范區30處,濕地生態教育基地20處,國家、省、市級濕地自然保護區10處;建成省級森林城市5個、森林鄉鎮50個、森林村莊500個。

2017年完成造林150萬畝;完成森林撫育經營150萬畝;建立國家級濕地公園2個、省級濕地公園10個、市級濕地公園138個,濕地合理利用示范區20處,濕地生態教育基地10處,國家、省、市級濕地自然保護區10處;建成省級森林城市5個、森林鄉鎮50個、森林村莊500個。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一是加大宣傳力度。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建設的系列指示精神,組織有關省級新聞媒體,采取人物專訪、現場采訪報道等多種形式,開展主題明確、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提高各級領導對造林綠化事業的認識和全社會保護生態的意識。二是科學規劃。根據國家林業局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林業建設的要求,制定全省林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政策,引導各地加快林業的發展。三是加強督導檢查。省委已把每年的造林完成情況、林地保護狀況納入了各市的科學發展考核內容,省林業廳要嚴格按照目標要求,搞好技術指導,抓好檢查驗收,確保全省造林綠化任務的完成。

(二)堅持依法治林,加強資源保護。一是全面加強森林防火能力建設。加強重點林區森林航空消防、林火監控、防火道路、隔離帶、水源地以及防火機具裝備建設,全面提升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能力。二是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啟動實施松材線蟲病等重點林業有害生物專項治理工程,積極推行社會化防治和無公害防治技術,遏制美國白蛾、松材線蟲病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的危害蔓延態勢。三是劃定林地、森林和濕地保護紅線,保護好珍貴的自然生態資源。對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積極推行“一區一法”“一園一法”。四是加強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管理。嚴格執行占用征收林地限額制度,提高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規范木材運輸和經營加工管理,嚴禁移植天然大樹進城。五是加大林業執法力度。加強林業執法隊伍建設,探索開展林業綜合執法、聯合執法,提高依法監管水平和執法辦案能力,依法打擊毀林違法犯罪行為。

(三)深化林業改革,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一是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重點培育發展林業新型經營主體,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促進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全面發展。二是創新林業投融資機制。積極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以政府投入為導向,吸引工商資本、社會資本、市場資本和金融資本投資林業。積極開展碳匯造林、碳匯交易,探索培育森林生態服務交易市場。三是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國有林、公益林采伐,力爭每一畝公益林都得到保護。開展商品林采伐改革試點,逐步放寬放開商品林采伐限制。四是探索建立政府贖買制度。對重要水源涵養地、重要道路兩側、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等生態區位極其重要的商品林,由政府出資贖買、租賃或置換,交給國有林業經營單位保護和管理。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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