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優化產業空間布局。嚴格執行功能區規劃,合理確定產業布局、結構和規模,積極推進產業布局調整和優化,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結合環境承載力、資源能源稟賦等條件,采取產能化解、兼并重組、違規項目清理整頓等措施,合理規范城市、各類園區產業的布局,積極推進城市主城區鋼鐵、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業搬遷轉移和改造工作,對于暫時不能搬遷的企業,要加大治理力度,嚴格執行國家排放標準,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3.全面推行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推行方案2014-2017》(內經信節綜字〔2014〕574號)要求,繼續加大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力度;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加快實施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
4.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加快推進循環經濟工業園區和循環經濟試點企業的培育和建設,以煤炭、電力、化工、冶金、建材等行業為重點,著重推進企業內部工藝循環、園區內部企業循環、地區之間產業循環三個層面的循環發展,推動循環產業鏈延伸耦合,實現能源、資源循環利用,促進相關產業協調快速發展。
(三)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1.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2016年實現新增并網風電200萬千瓦、太陽能發電100萬千瓦;繼續提高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使用比例,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到2016年底,全區清潔能源的裝機比例將達到31%,與上年相比提高0.5個百分點。積極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嚴禁秸稈焚燒。
2.全面實施供熱計量改造。積極推進供熱計量改造,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裝供熱計量儀表,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新建建筑和已經完成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繼續抓好新建建筑節能,逐步形成從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管理、材料檢驗、工程監理、竣工驗收、銷售許可、運行維護等全過程閉合式管理體系。加快實施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2016年計劃完成1500萬平方米的改造任務。
(四)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
1.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嚴格按照新《環保法》和新《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重拳打擊違法排污,與公安機關建立聯合調查程序,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機制。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或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長期不解決或屢查屢犯的違法問題通過掛牌督辦、聯合查辦等方式進行重點查處,集中力量查辦環境違法大案要案。
2.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嚴格執行空氣質量監測管理制度,每月發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排名,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規范發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督促企業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將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維護公眾環境知情權和監督權;暢通環境信訪平臺和環保熱線,傾聽民生民意,及時解決熱點難點問題。
(五)建立監測預警和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1.強化重污染天氣應急會商。依托已建成的自治區空氣質量監測預報預警平臺及自治區大氣環境監測超級站,對未來幾日環境空氣質量和變化趨勢進行研判,提高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的準確性,為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措施提供技術支撐。各級環保、氣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會商機制,遇不利氣象條件時要加密會商頻次,提高監測預警的準確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同時,加強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重污染天氣聯合會商,配合建立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體系,提高區域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
2.做好季節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持“冬病夏治”,加大燃煤鍋爐整治、重點行業治污設施提標改造、集中供熱、供氣管網改造、棚戶區改造等工作力度,減少污染物排放。冬季采暖期間,嚴格煤炭生產、銷售、使用全過程監管,加密抽檢頻次,杜絕高硫、高灰劣質煤炭流入城區。對供暖企業實施錯峰供熱,制定分段啟停爐計劃,避免污染物集中排放,切實降低重污染天氣發生幾率。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實目標任務
各盟市要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自治區2016年度實施計劃確定的目標任務,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2016年度實施計劃,將各項任務逐項落實到相關部門、各地區和企業,落實到具體責任人,確保按時完成各項目標任務。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意見〉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46號)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大督促力度、加強協調聯動,形成強大合力,共同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圓滿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二)多渠道籌措治理資金
各級財政安排使用有關資金時,要優先支持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污染治理項目,繼續將必要的大氣污染監測、監管能力建設及執法監督經費納入預算予以保障。今年自治區本級財政將繼續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在中央和自治區本級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分配時,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對按時完成大氣污染治理任務、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顯著的地區給予獎勵。要創新投入機制,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推進企業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嚴格限制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加大環保基金支持力度,優先對技術水平高、環境效益好的建設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三)完善政策措施
2016年,自治區將認真執行煙氣脫硫、脫硝、除塵電價補貼政策,落實超低排放電價補貼,引導企業對現有污染治理設施盡快進行提標改造;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所有排污企業和單位都要依法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結合企業實際,將特征污染物也要納入到排污許可證的范圍內,并嚴格限定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量;完善排污收費政策,適當提高收費標準,探索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工作。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運用排污權有償使用這一經濟手段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嚴格考核獎懲
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4〕21號)《關于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字〔2014〕301號)要求,對各盟市2016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向社會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門,按照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相關規定,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己瞬缓细竦?,將對盟市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行問責。自治區將及時發布盟市空氣質量狀況,每月公布盟市空氣質量排名,對連續3個月排名墊底的盟市,將約談盟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