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9-22 09:15
來源:福建省財政廳、物價局
日前,福建省財政廳、物價局、環保廳聯合發文《福建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實施辦法》,開始對福建地區的VOCs試行征收排污費的政策,福建成為第十五個征收VOCs的省(市),本次征收的行業依然為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征收標準為除需要單獨核算的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外,其余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執行,即每污染當量征收1.2元。本次將實施差別化收費,具體標準詳見本文內容。本次排污費征收標準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執行,試行期1年。試行期滿后,根據企業負擔情況和社會反應情況再正式核定征收標準。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制定我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各設區市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環境與國土局:
為加強我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管理,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和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閩財稅〔2016〕26號)的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我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
由于揮發性有機物對環境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廢氣中主要污染物大體相當,除需要單獨核算的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外,其余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執行,即每污染當量征收1.2元。征收范圍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為獎優罰劣,鼓勵深度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當月未受到環保部門相關處罰的企業,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0.6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三、執行時間
我省制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執行,試行期1年。試行期滿后,根據企業負擔情況和社會反應情況再正式核定征收標準。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環保廳
2016年8月18日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
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財稅〔2016〕26號
各設區市財政局、物價局(發改委)、環保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市場監管局、環境與國土局:
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以及環保部辦公廳《關于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有關具體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6〕113號)要求,為規范我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管理,改善環境質量,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試點實施辦法公布如下,請嚴格落實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環保廳
2016年7月14日
福建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本省環境空氣質量,規范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污收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福建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以下簡稱試點行業,行業范圍詳見財稅〔2015〕71號文附件1)VOCs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VOCs排污費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按照污染源管理收費權限負責征收。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有機化合物、含硫有機化合物等。
第五條VOCs排污費具體征收標準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另行制定。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且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限制。對前3項污染物中包含VOCs中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因子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第六條VOCs排污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VOCs排放濃度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含)且當月未受到環保部門相關處罰的,減半征收排污費;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兩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按三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按四倍征收排污費。
第七條石油化工企業應按“石油化工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辦法”(見財稅〔2015〕71號文附件2)或“石油化工行業VOCs排放量簡易衡算方法”(見附件1)測算排放量,并于每年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石油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信息申報表》(見附件2),申報VOCs排放量和相關信息。
包裝印刷企業應按照“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辦法”(見財稅〔2015〕71號文附件3),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信息申報表》(見附件3),申報VOCs排放量和相關信息。
各試點企業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試點企業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若發現申報材料不完整、填報不符要求的,應當要求試點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補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排污者有關申報材料及實際排放情況進行審核。
第八條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及時確定試點企業應繳納的排污費數額,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試點企業應繳納、實際繳納和欠繳VOCs排污費數額,接受公眾參與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緩收、減收、免收VOCs排污費。
第九條VOCs應納入排污收費稽查內容,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VOCs排污費征收工作情況開展專項稽查,進一步規范征收程序。發現其申報不實、少繳納排污費的,應當追繳排污費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的VOCs排污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全額直接繳入相應級次國庫,列“103020101--排污費收入”科目,其中:由省級環保部門征收的VOCs排污費分成比例為中央10%、省級90%;由市縣環保部門征收的VOCs排污費分成比例為中央10%、省級10%、市(縣、區)80%。VOCs排污費資金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系統收繳,各征收單位應向社會公開收費文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并納入財政票據系統(網絡版)管理。各級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VOCs排污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福建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財政、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級財政、價格、環保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石化行業VOCs排放量簡易衡算方法
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令)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在揮發性有機物(簡稱VOCs)排污收費試點工作中,石化行業企業的VOCs排放量,有監測數據的、按實際監測數據計算;沒有監測數據的、按《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附件2“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計算;不具備執行上述辦法條件的、統一按本簡易衡算方法計算。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按非甲烷總烴監測方法(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進行;揮發性有機物計量以碳計。
本簡易衡算方法所稱石化行業包括石油煉制和石油化工,適用的企業范圍與《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相同。
在石化行業通常的12個VOCs排放源項中,本簡易衡算方法列出了設備動靜密封點泄漏、有機液體儲存與調和揮發損失、有機液體裝卸揮發損失、循環水系統及廢水集處過程逸散、工藝排放等5項。工藝加熱爐、內燃發動機、火炬、采樣、生產單元開停工等其他源項的簡易衡算方法將盡快發布。
一、企業VOCs排放量計算
每一石化企業的總VOCs排放量為其各排放源項的VOCs排放量之和。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1)
式中:E-核算期排污者VOCs排放量,千克;
Ei-核算期排污者依據本辦法核算的第i類排放源項VOCs排放量,千克。
二、各類源項的簡易衡算方法
(一)設備動靜密封點泄漏
設備動靜密封點泄漏量估算應在企業執行了《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中5.3節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進行。
基于光學監測的篩選值直接計算的排放速率可用于小時排放量估算。如果該元件每年進行多次監測,那么應計算每次監測期間每一個工藝單元的小時排放量(工藝單元所有元件排放量之和),并采用監測期間所有排放速率中的最大值作為這個單元小時排放速率。有些元件的監測頻率不同,如泵三個月監測一次,閥半年監測一次。一般來講,在需要監測許多組件的情況下,僅需計算監測期間工藝單元的小時排放量(例如,季度或半年)。因為一年內無論何時監測,對每一個獨立元件不應取最高的小時排放速率并加和獨立元件最大值,因為這樣會夸大工藝單元實際小時排放速率。
第一次執行LDAR程序時,應采用元件篩選測量估算的排放量作為企業設備(或獨立元件或元件組)整個周期的排放速率,而常規(月、季度、半年)地監測企業中多數設備元件的泄漏作為不間斷LDAR程序的一部分。要求在一定時間期限內維修比標準值更大的泄漏點(盡管許多LDAR程序允許推遲一些部位的維修)。維修后,應監測驗證已維修的元件,認定泄漏已被修復,并為這個元件確定一個新的排放速率。在下次常規監測期間,會采用新的篩選值來估算瞬間排放速率。當開發有序監測設備元件年度排放估算方法時,需要考慮一年期間元件排放的變化。常用的監測設備元件年度排放的方法有中點法、改進梯形法、平均區間法,建議采用中點法來估算常規(月、季度、半年)監測設備元件的年度排放,如下圖所示。
中點法假設初始讀數表示監測時間段前一半時間的排放速率,隨后的讀數表示監測時間段后一半時間的排放速率。當檢測到泄漏,隨后修復,使用從檢測到泄漏到修復(再監測)期間的泄漏監測器讀數。重要的是在推測區間排放量之前確定每一個元件和每次檢測的泄漏速率。平均第一次監測篩選值,然后基于平均篩選值計算的排放速率是無效的。
當要求的排放清單設定為一個日歷年時,特別當元件半年監測一次或更少時,中點法具有不依賴隨后年的半年監測的優點。如果年度清單最后半年監測在十月前進行,則隨后年的前半年監測應該在三月或更早,即使需要隨后年的監測數據以完成當年的清單,這樣也可以及時編寫清單。類似,對于年度元件監測,如果監測在七月或以后進行,中點法不需要隨后年的監測結果。如果允許,可以基于監測時間建立“設備泄漏年”(如一個財政年),完全基于全部監測時間段確定設備泄漏的年排放量。
如果設備退出服務(即,無工藝流體存在于特定元件的管線中),這個元件的排放速率在元件退出服務的時間段可以假設為零。如果工藝單元未運行,但流體保留在元件中,不應修改操作時數。
密封點主要包括閥門、泵密封、法蘭、連接件(除法蘭以外所有連接件)、開口管線和其他密封點,其VOCs無組織排放量計算公式如下:
每一類密封點的泄露都可以利用以下公式計算得出:
式中:E密封點—石化行業同類型密封點泄漏造成的無組織VOCs排放量,千克;
e密封點i—石化行業第i個同類型密封點泄漏造成的無組織VOCs排放速率,千克/小時,取值方法見表1;
m密封點—石化行業接觸揮發性有機液體和氣體的同類型密封點總數量,個;
n密封點—石化行業同類型密封點檢漏數量,個;
t—石化行業核算期內總運行時間,小時。
企業若未執行《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中5.3節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應根據企業生產設施接觸有機物料各類所有動、靜密封點總數的5%,以泄漏濃度大于等于10000對應各種密封點的泄漏系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量。
(二)有機液體儲存與調和揮發
有機液體儲罐核算范圍是儲存溫度下有機液體真實蒸汽壓大于等于5.2kPa,儲罐公稱容積大于等于75立方米,儲存壓力為常壓的儲罐。
除沒有呼吸閥的儲罐外,有呼吸閥的儲罐推薦使用2006年EPA編制的AP-42第7.1章中的排放估算程序計算有機液體儲罐的揮發性污染物排放量。
估算儲罐排放量時應考慮:
1.應使用當地條件單獨模擬每一個儲罐。如果一組儲罐具有相同的性質和物料,并且坐落的位置、容量和生產量也基本相同這種情況下模擬的單一儲罐排放量適用于該地方每一個儲罐的排放量。其它情況下,推薦獨立報告儲罐的排放量。
2.應基于儲罐儲存物料的組成和蒸汽壓模擬每一個儲罐的排放量。對于特定物料,可采用缺省的蒸汽壓和組成。必須注意的是,除非缺省參數已被嚴格評估并確認適合儲存的液體,否則不使用這些缺省值。
3.對應于內浮頂罐、外浮頂罐和穹頂外浮頂罐,選擇的儲罐配件應代表每一個獨立儲罐的特定特性。應重點查看缺省的配件設置,對特定儲罐的配件數量和控制方式應修訂為合適的量。
4.應使用月度參數模擬儲罐排放量,包括儲罐內液體溫度的月度平均值。另外,生產量隨季節顯著變化的儲罐和儲存熱工藝流體的浮頂罐,應直接使用AP-42中7.1章的方程,這樣可以得到更精確的年度估算排放量。
5.對于儲罐浮頂落在支撐架上、儲罐排氣和儲罐清洗期間的排放量,應使用AP-42中7.1章7.1.3.2.2節提供的方法,對每一次浮頂落在支撐架上的情況估算排放量。并記錄到每個儲罐年度排放量中。
6.應以獨立污染物計算并報告估算的排放量。
7.應基于給定儲罐合理的最壞(高排放速率)情況計算每一個儲罐的最大小時平均排放速率。排放系數應考慮儲存物料的揮發性,充裝速率,液體和環境空氣溫度和風速。當這些參數在最高值時將發生最高速率的排放。應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一般應用于儲罐滿負荷充裝的排放,最大小時平均排放速率不應基于儲罐的排氣排放估算。
對于呼吸氣送入控制裝置的固定頂罐,由于沒有測量排放氣的流量和組成,使用AP-42第7.1章的固定頂罐的適用方程可以估算控制裝置前的排放量,根據控制裝置前和用下列方程計算的控制裝置效率可以估算控制裝置后的排放量。
式中:Ei=污染物i排放量(噸/年)
Eunc,i=假設儲罐或單元沒有加控制裝置時污染物i的排放量(噸/年)
CDeff,i=控制裝置對污染物的控制效率(見附錄A)
(三)有機液體裝卸揮發
有機液體裝卸核算范圍是《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所定義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年裝卸或分裝量大于等于10噸。
當汽車、火車和輪船(包括船和躉船)灌裝產品或散裝化學品時,產品或散裝化學品蒸發產生裝卸排放。蒸氣可能含有前次裝載、運輸的物料組分以及正在裝卸的物料組分。裝卸操作過程排放的VOCs應估算所有物料如產品、中間品、添加劑裝卸到汽車罐、火車罐和船艙過程的排放,也包括把物料裝入容器或桶過程的排放。
裝卸排放量估算需要年度裝卸物料量、裝卸物料的組分組成和組分的蒸汽壓、裝卸程序、裝卸容器的類型、使用的收集和控制系統的效率信息。
使用液下裝卸或底部裝卸可以降低裝卸過程的排放。另外,使用收集系統和附加的氣體污染控制設施可以捕集和控制裝卸過程的排放,也可以使用氣相平衡附加控制以減少裝卸過程的排放。如果使用附加的氣體污染控制裝置或蒸汽平衡系統捕集和控制排放,則排放量估算中應包括捕集和控制效率。
裝卸過程使用的控制裝置一般包括熱或催化焚燒器、吸附系統、洗滌器和火炬。
給出的裝卸設施排放口排放系數是在未進行控制的情況下的排放系數,若企業對排放口的污染物采取了控制措施(這些措施包括:排出的廢氣用吸附、吸收、熱力焚燒、催化焚燒等),其排放系數應乘以控制措施的控制效率,即:
實際排污系數=表列排污系數集氣設施效率(1-控制措施的效率)(公式5)
(四)循環水系統及廢水集處過程逸散
當換熱器或冷凝器發生泄漏時,VOCs通過換熱器裂縫從高壓側泄漏并污染冷卻水,由于涼水塔的汽提作用(即,流動空氣與水接觸)和風吹逸散,VOCs從水中排入大氣。由于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工業使用大量冷卻水,即使冷卻水中VOCs濃度很低,每年也可形成幾噸的排放量。一般來講CH4(甲烷)或其它GHGs(溫室氣體)不是涼水塔的主要污染物;但是,如果冷卻水用于CH4含量高的工藝物流時,可以使用計算涼水塔揮發性烴排放的方法計算CH4排放量。涼水塔排放估算需要冷卻水流動速率、換熱器或冷凝器或冷凍單元的工藝物流組成信息,同時也依賴于使用的換熱器監測系統類型。
給出的循環水、油水分離器、生物處理設施排放系數是在未進行控制的情況下的排放系數,若企業對排放口的污染物采取了控制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吸附、吸收、熱力焚燒、催化焚燒等),其排放系數應乘以控制措施的控制效率,即:
實際排污系數=表列排污系數(1-控制措施的效率)(公式6)
(五)工藝排放
工藝排放包括有特定排放口的工藝過程排放,序批式化工單元操作(釜式蒸餾、釜式反應、釜式聚合、干燥等),化纖紡絲生產過程工藝排放,給出的工藝排放系數是在未進行控制的情況下的排放系數。
若企業依照《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對工藝排放的污染物采取了控制措施(這些措施包括:排出的廢氣送低壓瓦斯管網回收、吸附、吸收、熱力焚燒(含火炬)、催化焚燒等),其實際排放系數按下式計算。
實際排污系數=表列排污系數×(1-控制措施的效率)(公式7)
附錄A
揮發性有機物控制設施效率及相關要求
若同一流程中有兩種(含)以上控制設施,采用串聯操作,兩種及以上總控制效率等于1-{(1-(效率1))(1-(效率2))(1-(效率N))}。若有集氣設施,揮發性有機物的控制效率應等于集氣效率與控制設施總效率的積。
附錄B
有機液體儲罐及裝卸核算中有機液體真實蒸氣壓及平均分子量的計算說明
1、純化合物的真實蒸氣壓及分子量
某一組分濃度大于99%的有機液體可以按這一組份純化合物處理,其蒸氣壓和氣相分子量可以通過查相應化學工程手冊或化學品安全說明書(簡稱MSDS)信息獲得。或利用安托因方程計算純物質的蒸氣壓。
安托因(Antoine)方程是最常用于估算純化合物蒸氣壓的方程之一。
安托因方程的一般形式如下:
式中:Pi=組分i的純組分蒸氣壓
T=絕對溫度
ai,bi,ci=安托因常數
在幾個文獻中,公布了許多化合物的系數ai,bi和ci。值得注意的是列在文獻中安托因系數相關的溫度、壓力的量綱。
安托因方程是一個一般的數學關系式,可以用于攝氏度、開氏溫度,華氏溫度和Rankin度。另外,方程可以用于計算不同量綱的蒸氣壓(atm、mmHg和psia),可以用自然對數(ln)或常用對數(log)。從一個或多個已知蒸氣壓數據點計算這些常數是一種好的檢驗方法,這意味著使用的模型系數、溫度和壓力的量綱是一致的。
說明:用安托因方程計算純組分蒸氣壓
甲苯的安托因系數為a=16.0137,b=3096.52,c=-53.67。這些系數是安托因方程以自然對數得到的,壓力的量綱是mmHg,溫度的量綱是開氏溫度。另外,這些系數在溫度7℃至137℃之間有效。甲苯在35℃和70℃的純組分蒸氣壓是多少?
2、混合物的蒸氣壓
若混合物液體中各組分的濃度已知,且混合物液體可以近似認為是理想液體,與之共存的氣相體系近似認為是理想氣體。
平衡條件(理想)和Raoult定律
當溶液中不存在分子之間強相互作用時,理想蒸氣壓的條件才成立。一般來講,當分子大小相近,同種或不同種分子之間的吸引力是相等的,當溶液完全由有機溶劑(甲苯,庚烷,己烷)這樣的非極性化合物組成時,存在理想的平衡條件。
一般來講,Raoult定律說明了化合物的表觀平衡蒸氣壓與溶液中該化合物的摩爾分數成比例關系。例如,35℃下,甲苯和庚烷的等摩爾(0.5:0.5)溶液,甲苯的平衡蒸氣壓是13.582kPa,是相同溫度下甲苯的純組分蒸氣壓的一半。
Raoult定律pi=xiPi
式中:pi=i組分的有效蒸氣壓
Pi=i組分純化合物的蒸氣壓
xi=i組分在溶液中的摩爾分數
說明:使用Raloult定律估算組分的蒸氣壓
一種溶液含有20%甲苯(wt/wt),50%正庚烷wt/wt),30%丙酮(wt/wt)。溶液溫度是35℃。在35℃條件下,甲苯、正庚烷和丙酮的純組分蒸氣壓分別是6.238kPa,9.871kPa和46.276kPa。甲苯、正庚烷和丙酮的摩爾重量分別是92.13,100.205和58.08。
以45.36kg溶液為基礎計算溶液中每一個組分的摩爾數和摩爾分數。
計算該混合物溶液在35℃條件下的真實蒸汽壓
P混合物=P甲苯+P庚烷+P丙酮=1.098+3.998+19.390=24.486kPa
3、混合物的蒸氣分子量
有機蒸氣分子量MV可以由已知的揮發性有機液體的基本數值來確定,或者是通過分析有機蒸氣樣品來確定。罐內儲存的有機液體樣品的MV可以用液體組分來計算。有機蒸氣分子量MV等于各組分的分子量Mi乘以有機蒸氣摩爾分數yi的總和。有機蒸氣摩爾分數等于組分i的分壓除以有機蒸氣總壓力。組分i的分壓等于組分i的真實蒸氣壓(Pi)乘以液體摩爾分數(xi)。
式中:Mi=i組分的分子量
Pi=i組分的真實蒸氣壓
xi=i組分在溶液中的摩爾分數
4、石油餾分或成品油真實蒸汽壓和氣相平均分子量計算較復雜,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并提供相應石油餾分、產品的真實蒸氣壓和氣相平均分子量。若無法提供實際的油品參數,可按下表中的建議值進行計算。
附錄D
儲罐參數缺省值說明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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