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1-08 08:48
來源:環保部
4.強化國家網運行管理。國家網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直接管理。
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采取委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運維的模式開展;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采取委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測(運維)或流域上下游環保系統監測機構聯合監測的模式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采取地方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采樣,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委托有能力的實驗室集中制樣、貼標和分析的模式開展。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國家網監測數據傳輸、審核,監控監測儀器的關鍵參數,國家網運維機構開放通信協議,監測數據與地方共享。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國家網的運維條件保障,不再參與國家網的數據審核。
5.加強內部質量控制。充分發揮國家環境質量監測質控體系的作用,強化主要環境要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每年組織開展臭氧等氣態污染物的量值溯源與傳遞、顆粒物手工比對工作。每年組織地級以上城市環境監測站開展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等環境監測能力考核。不定期組織開展有證標準樣品使用情況調查,組織不同來源標準樣品之間的分析比對。組織開展地表水跨界聯合監測、比對測試和留樣復測等。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隨機比對測試機制,組織不同監測單位開展比對測試。
6.加快培育環境監測市場。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出臺管理辦法,探索建立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加大人員培訓力度,規范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行為,促進環境監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加強環境監測服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誠信評價體系和“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測質量信用情況,完善退出機制,積極營造全行業“重質量、講信譽”的良好氛圍和市場環境,不斷提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服務水平和質量。
(三)完善技術體系,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7.健全環境監測規范體系。加強環境監測規范體系的頂層設計,建立制修訂項目庫,形成動態更新機制。加快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環境監測規范制修訂工作。完善有證標準樣品體系。推動部門間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和評價技術規范的統一,提高環境監測數據的可比性和評價結果的一致性。
8.構建國家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建立由國家環境監測質控平臺、區域環境監測質控實驗室、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組成的三級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國家質控平臺設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編制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制定質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量值溯源和量值傳遞,以及監測質量檢查工作。環境保護部在全國遴選若干個省級環境監測機構搭建區域質控實驗室,負責區域環境監測質控工作,向上、向下開展臭氧量值溯源、量值傳遞和顆粒物比對等工作,進行例行質控檢查。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負責建立、運行并持續改進內部質量控制體系,按規定開展日常維護和監測儀器的檢定、校準與量值溯源和比對等質控活動,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9.創新質控技術手段。完善自動監測數據采集和遠程質控系統。在實現監測數據一點多發、實時直傳的基礎上,開發自動監測儀器關鍵參數的實時采集和傳輸功能以及水質自動監測儀器遠程校準、維護等質控功能,及時發現并減少影響自動監測設備穩定運行的因素。加快建設環境空氣和水質自動監測設施視頻監控系統,實時記錄和保存自動監測站內外環境及人員操作情況,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完善手工監測過程質控,探索采樣現場和樣品運輸過程GPS 定位的應用,努力實現視頻或圖片等記錄資料實時上傳,形成覆蓋手工監測各環節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創新監管機制,引入第三方評估和質控手段
10.推進質量管理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由環境保護部主導、第三方參與的外部質量監督體系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主導、第三方參與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構建權責明確、協調有序的國家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在全國范圍內遴選權威專家組建國家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委員會,下設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等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專家組,評估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和全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11.持續開展監督檢查。規范日常監督檢查,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合區域質控實驗室,組織開展質控體系運行情況檢查。每年完成一定比例的國家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現場檢查,檢查結果報環境保護部。強化飛行檢查,環境保護部組建國家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以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結果和信訪舉報線索等為依據,不定期組織飛行檢查,重點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12.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將環境監測信息發布作為質控重要手段,按照“能公開、盡公開”的原則,繼續執行環境空氣和主要水系重點斷面自動監測數據實時公開制度,大力推進地表水斷面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公開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知情權和監督權。以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為載體,宣傳和解讀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政策,暢通建言獻策和舉報投訴途徑,曝光監測數據造假典型案例,不斷提高全社會環境監測質量意識。
(五)加大懲處力度,嚴厲打擊數據造假行為
13.建立質量檢查與考核聯動機制。明確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在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中的作用,對于地方政府,著重考核環境質量的改善;對于地方環保部門,著重考核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在環境監測質量檢查中發現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不合格的,該地區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考核適當扣除相應分值;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一票否決該地區該環境要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14.嚴肅整治不規范監測行為。對監測工作中儀器設備安裝不規范、儀器性能測試不合格、儀器維護頻次不夠、缺少監測質控報告等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對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檢查。
15.嚴厲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建立環保部門與公檢法機關聯動機制。對于擅自挪動監測點位、修改儀器關鍵參數、堵塞采樣頭或采樣管路、樣品分析和監測報告造假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發現環境監測行為不規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數據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會環境監測(含運維)機構或監測儀器生產廠商,終止服務合同,列入“黑名單”。對造假行為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
五、能力建設
結合“十三五”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工作,加強國家質控平臺及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環境監測質量核查能力建設,配齊質控儀器設備,完善環境空氣和地表水自動監測在線質控系統、國家網環境監測數據采集和遠程控制系統、自動監測站視頻監控系統等,提高國家質控能力水平。健全量值溯源與傳遞體系,提升環境監測質量核查、質控樣品分裝和標準樣品驗證能力,滿足質量控制工作需要。
六、組織實施
(一)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章制度,開展環境監測規范制修訂工作,組織實施對國家和地方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技術方案,承擔國家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技術體系的構建和持續改進工作,直接管理國家網,對地方網進行業務指導。
(三)省級環保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
省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質量管理技術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監測和運維工作的機構均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完善本機構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按照國家統一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組織開展工作。
(四)環境監測和運維機構在國家和地方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
運維管理工作中,應嚴格執行《關于加強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方案》(見附)的有關要求,為全面提升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和質控水平提供保障。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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