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15 09:25
來源:工信部
1.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
2.資本變更的相關協議和公司章程;
3.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4.企業變化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對變更后達到規范條件要求、公示后無異議的企業,公告變更其相關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業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公告企業須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企業年度信息采集表(格式見附件3,電子版發送至郵箱:hbc@miit.gov.cn,紙質版1份,需加蓋公章后寄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九、附則
(二十三)本規范條件涉及的國家標準如遇修訂,按7修訂后的標準執行。
(二十四)本規范條件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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