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自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用于..."/>
時間:2016-12-29 09:28
來源:環保部
日前,環保部正式下發關于《<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自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用于實驗室的與在特定豁免登記的有效期內用于建筑阻燃劑的除外。
詳情如下:
關于《<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見附件,以下簡稱《修正案》)?!缎拚浮纷?016年12月26日對我國生效。
現就我國限控六溴環十二烷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根據《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情形除外:
1.用于建筑物中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主要作為阻燃劑),在特定豁免登記的有效期內,可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特定豁免登記的有效期原則上自《修正案》對我國生效后5年(2021年12月25日)終止。
2.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可生產、使用和進出口。
二、各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海關、質檢、安全監管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六溴環十二烷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違反本公告的行為,將嚴肅查處。
附件:《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
環境保護部
外交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2016年12月26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2月27日印發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
第SC-6/13號決定:六溴環十二烷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所轉交的、關于六溴環十二烷的風險簡介、風險管理評價及其增編,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關于把六溴環十二烷列入公約附件A、同時對其用于建筑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生產和使用給予特定豁免的建議,
1.決定修正《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附件A第一部分,增列六溴環十二烷,并插入下列橫欄,對特定豁
免登記簿中所列締約方被允許的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產及其用于建筑
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使用給予特定豁免:
2.還決定在附件A的第三部分中增列一個關于六溴環十二烷的定義如下:
“(c)“六溴環十二烷”系指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25637-99-4)、1,2,5,6,9,10-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3194-55-6)、及其主要非對映異構物、α-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134237-50-6)、β-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
編號:134237-51-7)以及γ-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134237-52-8)?!?p style="text-indent: 2em;">3.進一步決定在附件A中增列一個新的第七部分如下:
第七部分
六溴環十二烷
每個根據第4條,對六溴環十二烷用于建筑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生產和使用進行了特定豁免登記的締約方,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含有六溴環十二烷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能夠通過使用標簽或其他方式而易于識別。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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