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16 09:38
來源:天津市環保局
日前,中國大氣網獲悉,天津市環保局已經下發《關于進一步明確鋼鐵、燃煤鍋爐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函》,文件規定,2017年9月起,天津市所有燃煤鍋爐(非發電用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需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顆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2018年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在用燃煤鍋爐(非發電用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也應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151-2016)中排放限值要求:顆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詳情如下:
天津市環保局關于進一步
明確鋼鐵、燃煤鍋爐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函
各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
為加快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按照環保部要求,現將我市轄區內所有鋼鐵和燃煤鍋爐(非發電用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函告如下:
一、2017年9月底前,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燃煤鍋爐(非發電用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需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顆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結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151-2016)的要求,2018年1月1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在用燃煤鍋爐(非發電用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也應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151-2016)中排放限值要求:顆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二、2017年9月底前,所有鋼鐵企業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等生產工序或設施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需執行《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201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2012)、《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2012)、《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2012)等相應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具體標準限值見附件1。所有鋼鐵企業需滿足治污升級改造最新要求,具體見附件2。
三、現有燃煤鍋爐、鋼鐵企業不能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應立即開展限期治理,確保在2017年9月底前穩定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請各區進一步落實屬地責任,組織相關企業開展自查并督促治理。同時請各區于2017年2月10日前,提交治理企業清單。對2017年9月底前仍不能達標的,應采取關停措施。
2017年1月24日
(聯系人:市環保局大氣處鮑金紅、王婷
聯系電話:87671524)
(此件主動公開)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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