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21 10:20
來源:上海市環保局
4.4產生惡臭(異味)污染物的設施或建(構)筑物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的密閉排氣系統實現達標排放。
4.5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排污許可證要求確定,一般情況下不應低于15m;如不能達到規定的排氣筒高度,則表2中惡臭(異味)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速率應該嚴格50%執行或者惡臭(異味)污染物控制設施去除效率不低于98%。
4.6惡臭(異味)污染源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氣筒時,若兩根排氣筒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均排放同一惡臭(異味)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見附錄A。
4.7惡臭(異味)污染源應按照國家或地方的規定建立惡臭(異味)污染排放和控制的臺帳,并保存相關記錄。
4.8惡臭(異味)污染物控制設施應該設置運行或排放等有效監控系統。
5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惡臭(異味)污染物的監測應按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5.1.2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惡臭(異味)污染源責任主體應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監測,監測頻率不得低于每年兩次;必要時,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應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開展監測。
5.1.3惡臭(異味)污染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國家或地方的相關規定執行。
5.1.4惡臭(異味)(異味)污染源排氣筒排氣筒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5惡臭(異味)污染源采樣應選擇在氣味最大的時段。
5.2排氣筒監測
5.2.1排氣筒中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滿足GB/T16157GB/T16157、HJ/T397HJ/T397HJ/T397、HJ732HJ732、HJ/T75HJ/T75HJ/T75、HJ/T373HJ/T373HJ/T373的規定執行。
5.2.2除臭氣濃度外,排氣筒中惡臭(異味)特征污染物的監測,一般采用小時樣計平均值;或者在任何一小時內以等間隔采樣3個及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式排放或排放時間小于一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現連續監測,或者以等時間隔采集3個及以上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5.2.3臭氣濃度瞬時采樣,以任一時段采樣結果的最大值作為達標評價的依據。
5.2.4排氣筒的采樣頻率應該按照生產周期確定,不少于4次,取其最大測定值。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5.3周界監控點監測
5.3.1周界惡臭(異味)污染物監控點應設置在污染源的下風向側或者有臭氣方位邊界上,其他要求按HJ/T55HJ/T55、HJ/T194的規定執行的規定執行,應根據現場條件(氣象、季節、周圍污染源等)合理安排監測方案。
5.3.2除臭氣濃度外,周界監控點的惡臭(異味)特征污染物濃度的監測,一般采用小時樣計平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分析方法靈敏高僅需要短集品應在一小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分析方法靈敏高僅需要短集品應在一小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分析方法靈敏高僅需要短集品應在一小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分析方法靈敏高僅需要短集品應在一小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分析方法靈敏高僅需要短集品應在一小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分析方法靈敏高僅需要短集品應在一小時內等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計平均值。
5.3.3臭氣濃度瞬時采樣,以任一時段采樣結果的最大值作為達標評價依據。
5.3.4周界監控點的采樣頻率應該按照生產周期確定,不少于4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5.4監測分析方法
惡臭(異味)污染物的監測分析按表5中所列的方法標準執行。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惡臭(異味)污染源的責任主體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達標排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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