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22 11:15
來源:國務院 環保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經批準發生重大變動的;
(二)未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落實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控設施及措施的;
(三)施工階段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修復的,或者存在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二條【“三同時”階段環境監管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建設過程監管,對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執行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選,開展現場核查,提出現場核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運營期間要求】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運營期應當做好環境保護設施的維護和運行管理,保障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
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定期編制運行情況監測和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運營期間環境監管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運營期間的環境保護監管,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采取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建設項目以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二)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運行情況;
(三)對周邊環境影響的監測和評價實施情況;
(四)建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情況;
(五)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后評價】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投產使用三至五年內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一)產生長期性、累積性和不確定性環境影響的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公路、管線、輸變電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二)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報原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核查。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提出的改進措施,未按要求對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落實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提出的改進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暫緩審批其后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書(表)。
第四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第二十六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公眾參與】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通過網站公開、基層組織公告欄公示、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工程基本情況、主要環境影響預測、擬采取的主要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充分征求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充分采納公眾提出的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的意見,對不予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并根據公眾參與情況編制公眾參與情況說明,對其真實性負責。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應當包括公眾參與的過程、內容、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的理由。
建設單位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本和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事項除外)。
第二十七條【開工前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開工日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監理單位等;
(二)建設項目工程主要內容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要求;
(三)主要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清單及其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施工期間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施工期間應當定期公開下列信息:
(一)主要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進展情況;
(二)施工期間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施工期間的環境監測開展情況和監測結果。
第二十九條【建成投產使用前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的主要環境影響和已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排污許可證申領情況及排污許可證申請相關要求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竣工驗收報告;
(三)需要開展環境監理的,環境監理開展情況和環境監理報告;
(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備案情況。
第三十條【運營期間信息公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運營期間應當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的運行和實施情況;
(二)污染物排放情況;
(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和演練情況;
(四)環境影響后評價開展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開方式和時間】建設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形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公開相關環境信息。
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站以及基層組織公告欄等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并將公眾參與和環境信息公開原始文件、影像資料等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信息反饋機制】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公眾信息溝通和意見反饋機制,妥善解決公眾反映的建設項目環境問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建設單位未公開環境信息或者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十三條【地方政府信息公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公開下列信息:
(一)包含可能有重大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或者區域規劃;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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