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11 09:45
來源:河北環保發布
15.制定《河北省環境空氣生態補償監測管理辦法》。按照“將環境空氣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市縣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季度平均濃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牽頭責任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
16.完善對第三方運維管理的政策法規。出臺《河北省環境自動監測第三方運維機構管理辦法》,明確委托方、監督方和第三方運維機構的職責,因監督和維護不到位及弄虛作假需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牽頭責任部門:省法制辦;主要承辦部門:省環境保護廳、公安廳)
17.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建立環保、公安聯動執法機制,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性。(牽頭責任部門:省環境保護廳、公安廳)
組織保障
18.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目標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工作任務目標分解,嚴格落實目標責任,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部署、調度會,在政策、資金、人員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19.完善規章制度,強化日常監督。完善監測質量控制制度,采取交叉檢查、聯合執法,定期督導,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有效。(牽頭責任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20.嚴格考核問責,引入退出機制。對干預大氣環境監測、弄虛作假的相關行政負責人及監測工作人員要嚴肅查處和問責,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建立第三方運維機構誠信體系和黑名單制度,明確責任,加強管理,對于誠信缺失、弄虛作假的機構,實行黑名單公告和淘汰退出制度。(牽頭責任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公安廳)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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