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01 08:39
來源:環保部
日前,環保部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強化督查方案》。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強化督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督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地方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實現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我部制定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強化督查方案》(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王治國、張輝釗
電話:(010)66103113、66556445
傳真:(010)66103111
郵箱:dqqhdc@163.com
附件: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強化督查方案
環境保護部
2017年8月22日
抄送:北京、天津市各區人民政府,石家莊、唐山、保定、廊坊、滄州、衡水、邯鄲、邢臺、太原、陽泉、長治、晉城、濟南、淄博、聊城、德州、濱州、濟寧、菏澤、鄭州、新鄉、鶴壁、安陽、焦作、濮陽、開封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縣(市、區)人民政府。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8月29日印發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強化督查方案
為全面實現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既定目標,進一步保障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秋冬季環境空氣質量,更加深入推進大氣環境執法檢查工作,按照“突出重點、綜合施策、科學治污”的基本原則,根據《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方案》(以下簡稱《督查方案》),結合《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攻堅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督促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按期完成《攻堅方案》任務。實行區域聯動、綜合整治,打好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進一步加大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促進秋冬季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二、督查范圍
督查范圍為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含辛集)、唐山、邯鄲、邢臺、保定(含定州)、滄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含鞏義)、開封(含蘭考)、安陽(含滑縣)、鶴壁、新鄉(含長垣)、焦作、濮陽市,以下簡稱“2+26”城市。
三、督查時間
總體時間安排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
第一階段(2017年9月1日至11月9日),共5個輪次(第11至15輪次)70天,重點對“2+26”城市所有縣(區)全部12項任務完成情況、各項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任務清單外的涉氣類突出問題以及《攻堅方案》中“2+26”城市的其他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任務進行督查(具體安排見附2)。
第二階段(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3月29日),共10個輪次(第16輪次至25輪次)140天。進入采暖期,重點通過熱點網格、高架源排放情況、“12369”環境舉報熱線等掌握的線索,調度督查組和“2+26”城市環保部門對存在問題的區域和行業進行“雙向反饋式”督查。
四、督查內容
根據前期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情況及采暖期企業的生產方式、污染物排放特點、檢查重點,按照《攻堅方案》要求,梳理出12項重點任務和各城市“清單化”任務233項,聚焦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對督查重點內容進行了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一)“散亂污”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情況
1.按照“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進展情況清單進行核對,以縣為單位,每輪次抽查50%的縣區,根據工作量確定抽查比例。對提升改造類“散亂污”企業,是否存在未經相關部門會審簽字同意擅自恢復生產、恢復生產后仍發現存在超標排放、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的情況。
2.是否存在清單外的“散亂污”企業,或清單內未取締、未整改,仍在生產或有近期生產跡象的“散亂污”企業。
3.是否存在“散亂污”企業或集群“死灰復燃”情況。
(二)小鍋爐淘汰、改造情況
1.按照小鍋爐清單進行核對,以縣為單位,每輪次抽查50%的縣區,根據工作量確定抽查比例。
2.是否存在清單外的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建成區20蒸噸(部分地區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要求以《攻堅方案》為準)
(三)清潔取暖及燃煤替代
1.按照清單,以鄉鎮(街道)為單位,入戶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實情況,列入清單的鄉鎮(街道)應全部取締散煤燃燒。
2.已劃定的“禁煤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是否存在散煤燃燒、銷售問題。
(四)工業類治理項目
1.重點對火電、鋼鐵、石化、鋁工業(不含氧化鋁)、水泥等行業以及燃煤鍋爐(含生物質鍋爐)、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工作情況開展檢查,按照任務完成的時間要求進行階段性現場核查。根據企業治理改造方案進行核實。
2.對特別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要重點檢查,檢查治污設施工藝、選型是否滿足相關標準及環境保護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施并聯網,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滿足相應標準要求。必要時可安排現場監測。
(五)工業類淘汰、搬遷項目
對照淘汰、搬遷類企業清單,包括列入整治關閉計劃的露天礦山,逐一核實關停、淘汰情況,檢查是否存在生產相關行為活動,可到當地供電部門調查企業用電量情況。搬遷類企業原廠區必須停產。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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