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08 16:25
來源:貴州省環保廳
近日,貴州省環保廳發布了關于實施環境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環境信用修復的概念、環境信用修復需要具備的條件、環境信用修復的程序和信用修復后黑名單管理的期限進行了詳細介紹,具體全文如下:
貴州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實施環境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州)環境保護局、貴陽市生態文明建設委員會、貴安新區環境保護局,仁懷市、威寧縣環境保護局:
為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環保社會誠信建設,引導企業改進環境行為,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發〔2016〕29號),現就環境信用修復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環境信用修復的概念
環境信用修復是指根據《貴州省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對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環境服務的機構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黑名單管理,實施聯合懲戒后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積極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經本單位或個人申請并經將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環保行政機關批準,縮短其納入黑名單管理實施聯合懲戒的有效期限,恢復其信用的活動。
二、環境信用修復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之日起半年內,企業(或個人)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完成有效整改,并經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實;
(二)自愿作出信用承諾;
(三)向發布黑名單信息的環保行政機關提出環境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意信用修復:
(一)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并移送公安機關的;
(二)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及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三)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環境保護群體性事件的;
(四)拒絕、阻撓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情節嚴重的;
(五)拒不執行環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
(六)環評、監測、機動車環保檢驗等服務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社會檢測、機動車環保檢驗工作中弄虛作假,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幫助業主單位騙取環評審批文件的;
(七)污染防治設施的運營、維護機構故意不正常運營污染治理設施,擅自修改原始監測數據的;
(八)相關環保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在技術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九)其他環保行政機關認為不應當給予信用修復的情形。
三、環境信用修復的程序
(一)申請。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環境服務的機構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報告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完成有效整改的情況,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和失信行為整改情況報告,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核實。受理環境信用修復申請的環保行政機關在15個工作日內指定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環境信用修復的單位(或個人)報告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完成有效整改的情況進行核實并向受理環境信用修復申請的環保行政機關報告核實情況。
(三)承諾。申請環境信用修復的單位(或個人)自愿作出信用承諾,向環保行政機關提供資料合法、真實、準確、有效;嚴格遵守國家和貴州省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政策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格履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發生環境保護違法失信行為,自愿接受懲戒和約束,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公示。發布黑名單信息的環保行政機關按程序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依法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一周。
(五)執行。公示期間,發布黑名單信息的環保行政機關未收到可能影響作出信用修復決定的相關意見建議的,向社會公告信用修復決定,并按本辦法第四條相應縮短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
四、信用修復后黑名單管理的期限
修復環境信用應當綜合考慮申請環境信用修復的單位(或個人)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因素,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相應縮短為半年、一年。實施環境信用修復的信息同時進入環境信用數據庫。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縮短為一年。
1.當事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處以罰款處罰的;
2.當事人的違法(或失信)行為沒有造成明顯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社會影響;
3.環評、監測、機動車環保檢驗等服務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社會檢測、機動車環保檢驗工作中不負責任,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被責令限期整改半年以上的。
4.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時并取得明顯效果的;
5.其他環保行政機關認為可以修復的情形。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縮短為半年。
1.當事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處以罰款處罰的;
2.當事人的違法(或失信)行為沒有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社會影響,或者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社會影響顯著輕微的;
3.環評、監測、機動車環保檢驗等服務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社會檢測、機動車環保檢驗工作中不負責任,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被責令限期整改半年以下的。
4.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時并取得明顯效果的;
5.其他環保行政機關認為可以修復的情形。
2017年9月1日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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