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19 13:32
來源:環保部
2.建立健全監測監控體系。加強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監測工作,強化VOCs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提升VOCs環保監管能力。重點地區O3超標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組分自動監測系統。將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主要排污口要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其他企業逐步配備自動監測設備或便攜式VOCs檢測儀。推進VOCs重點排放源廠界VOCs監測。加快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制藥、農藥、化學纖維制造、橡膠和塑料制品制造、紡織、皮革、噴涂、涂料油墨制造、人造板制造等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制定。工業園區應結合園區排放特征,配置VOCs連續自動采樣體系或符合園區排放特征的VOCs監測監控體系。
3.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工業行業排污許可證相關技術規范及監督管理要求。加快石化行業VOCs排污許可工作,到2017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地區石化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藥、農藥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到2020年底前,在電子、包裝印刷、汽車制造等VOCs排放重點行業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通過排污許可管理,落實企業VOCs源頭削減、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規范涉VOCs工業企業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定期報告的具體規定,推進企業持證、按證排污,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制定VOCs重點控制行業的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出臺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VOCs防治領域)。
4.加強統計與調查。將VOCs排放納入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結合排污許可證實施情況和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工作,掌握VOCs排放與治理情況。加強VOCs減排核查核算。出臺重點行業環境影響評價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及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機制。
5.加強監督執法。全面提高VOCs監管能力和技術水平,加強執法人員裝備和能力建設,制定人才培訓計劃。各地要加強日常督查和執法檢查,按照排放標準、排污許可等要求對VOCs污染治理設施、臺賬記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動企業加強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針對重點地區VOCs治理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企業應規范內部環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設施運行管理方案,相關臺賬記錄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強對第三方運維機構監管,探索實施“黑名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差、運營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綜合信用差的運維機構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6.完善經濟政策。研究將VOCs排放適時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疇。加大財政資金對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有關地方可將符合規定的VOCs污染防治項目納入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利用專項資金、擴大綠色信貸等方式支持企業實施VOCs防治工作。選擇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VOCs治理重點行業,實施環保“領跑者”制度。推進集裝箱等實施行業治理自律公約。推進政府綠色采購,要求家具、印刷、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實支持節能減排企業所得稅、值稅等優惠政策。推進地方建立基于環境績效的VOCs減排激勵機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協同配合。
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國家能源局共同組織實施本方案,加強部際協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將各地實施情況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環境空氣質量考核體系。環境保護部負責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和VOCs減排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指導督促各地開展VOCs治理工作;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督促各地加強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等相關工作;財政部負責指導各地加大VOCs治理財政支持力度;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各地港口、船舶運輸油氣回收工作;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完善含VOCs產品質量標準;國家能源局負責推進油品質量升級工作。
(二)制定實施方案。
各地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VOCs來源構成,制定實施方案,確定科學有效的減排措施及配套政策,明確職責分工,強化部門協作,做好分地區、分年度任務分解,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考慮到目前我國重點地區O3生成基本屬于VOCs控制型,重點地區VOCs削減比例原則上不低于NOx減排比例。各地實施方案要上報環境保護部,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國家能源局。企業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確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穩定運行。中央企業要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三)強化科技支撐。
研究出臺VOCs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確定重點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譜,識別重點地區VOCs控制的重點污染物和重點行業。研發、示范、推廣VOCs污染防治、監測監控先進技術;開展VOCs豁免清單、減排費用效益評估等研究。組織開展各類VOCs治理技術經驗交流。鼓勵VOCs排放量大、產業特征明顯、治理基礎較好的典型城市開展VOCs綜合治理示范,推動VOCs管理模式、監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創新。
(四)加強調度考核。
定期調度各地VOCs污染減排政策措施制定與落實、重點工程項目實施進展、環境監管執法檢查、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等情況,納入年度大氣環境管理考核任務中。定期公布各省(區、市)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情況,對應發未發的予以通報。
(五)加強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VOCs排放重點企業名單及VOCs排放情況。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企業應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加大環境宣傳力度,鼓勵、引導公眾主動參與VOCs減排。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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