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21 13:37
來源:清遠市政府
日前,廣東清遠市環保局印發《清遠市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及任務分解實施方案》。其中提到深入開展VOCs企業綜合治理工作。全面完成重點行業VOCs治理項目,確保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高效運行。全文如下:
清遠市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及任務分解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粵府〔2014〕6號)、《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粵環〔2014〕110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環〔2017〕14號)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廣東省2017年下達的清遠市空氣質量考核指標為:空氣質量優良率達到91%以上,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不超過52μg/m3,其他五項環境空氣污染物年均濃度全面達標。為保障完成各項指標任務,制定以下空氣質量考核目標:
全市各縣(市、區)環境空氣污染物濃度年均值全面達標且不高于2016年均值。清城區空氣質量優良率達到91%以上,其余縣(市、區)空氣質量優良率不低于2016年。清新區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不超過52μg/m3,連州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5%。
二、工作任務
(一)綜合整治工業源,推進多污染物減排
1、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堅決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對依法明令關停的市場主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并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清理整治市場主體家庭作坊式污染,堅決關停不能穩定達標的“小散亂污”企業;嚴格落實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系統(廣東)”公示環境違法企業違法失信信息。[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環境保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質監局]
2、加快推進重點區域污染整治
對轄區內化工、陶瓷、玻璃、造紙等重污染行業和工業涂裝、印刷、家具制造等13個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放行業開展全面清查,制定并實施淘汰退出方案。[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并開展城市交界處工業集聚區、村級工業園連片環境綜合整治。[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3、加快推進高污染鍋爐綜合整治
2017年底前,清城區、清新區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全部的高污染燃料設施。完成淘汰禁燃區內6臺燃煤鍋爐的任務。[責任單位:清城區人民政府、清新區人民政府]
嚴厲查處禁燃區內銷售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違法行為,取締禁燃區內所有固定場所的燃煤銷售點。[責任單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各地環保部門聯合質監部門對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鍋爐及其燃料進行抽查檢查,加強對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燃料使用、鍋爐運行及其污染物排放的監管。督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企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及二噁英監測,每年監測不少于一次。[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環境保護局、市質監局]
推進在用工業鍋爐達標升級改造,確保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實施工業鍋爐節能改造,推廣高效層燃鍋爐、循環流化床鍋爐、電鍋爐等新型環保鍋爐,全市20蒸噸及以上蒸汽鍋爐和14MW及以上熱水鍋爐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增設煙粉塵因子,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35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工業鍋爐要安裝低氮燃燒設施;65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工業鍋爐除安裝低氮燃燒設施外還鼓勵建設煙氣脫硝工程(循環流化床鍋爐不要求脫硝),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統。加強鍋爐污染排放在線監控設施的檢查和抽查,不達標及不能穩定達標的鍋爐實施整改或停產。[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環境保護局、市質監局]
全市禁止新建10蒸噸/小時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建成區內禁止新建燃煤鍋爐,其他區域不再新建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質監局、市環境保護局]
全市具備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關停供熱區域范圍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熱鍋爐。[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4、深入開展VOCs企業綜合治理工作
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4-2017年)》(粵環〔2014〕130號)要求,全面完成重點行業VOCs治理項目,確保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高效運行。2017年重點行業VOCs治理任務見附件2。[責任單位:清城區人民政府、清新區人民政府]
在包裝印刷業推廣應用無溶劑復合技術和設備;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粵環函〔2016〕1054號)要求,更新省級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并建立市級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監管企業名單。[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VOCs重點監管企業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粵環函〔2016〕1054號)要求,督促省級重點監管企業完成綜合整治方案的編制,并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6月底前,根據《工作指引》要求,督促企業自行組織專家對VOCs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論證。10月底前,各縣(市、區)省級重點監管企業總整治任務量完成率不低于60%(省重點VOCs監管企業名單詳見附件3)。[責任單位:清城區人民政府、清新區人民政府、佛岡縣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陽山縣人民政府]
在重點行業實施VOCs排污收費試點,建立并實施企業VOCs排放申報制度。[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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