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21 14:03
來源:環保部
新京報:近日有媒體報道稱,由于環保力度持續加大,一些地方政府開始“一刀切”地限制畜禽養殖,轉移或關閉各類養殖場,請問上述問題是否存在?有何應對舉措?
劉友賓:我國是畜禽養殖大國,隨著畜禽養殖業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凸顯。據農業部門統計,我國畜禽糞污年產生量約38億噸,其中40%的畜禽糞污未得到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理,給環境帶來嚴重影響,已經成為農村的突出環境問題。
為了更好地解決畜禽養殖環境問題,促進畜禽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國家制定出臺了基本完備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對規模化養殖的規劃和選址建設、散養密集區域污染防治、畜禽禁養區的劃定以及相關補償問題等都進行了全面規定,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據。
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依法行政,指導和督促地方依法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對環保不達標企業,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級;對合法經營企業,給予大力支持,維護其合法利益。
政府起訴和NGO起訴可合并審理
界面新聞:近日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環保組織“重慶兩江”等無權提起海洋環境公益訴訟遭公眾質疑,有專家認為該法院的判決并不合理。請問您對此有何看法?未來有沒有打算放寬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限制?
別濤:謝謝你關注這個問題和這個案子,我們也注意到這是個很有意思的案子。原告是遠在重慶的環保組織,很活躍,對他們參與環保監督,我是贊成的。對茂名的這起案件,因為是司法問題,行政機關不宜評判。
據我了解,法院的判決,不能說沒有依據。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代表國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理解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授權對象是海洋監督管理部門,沒有明確寫NGO組織。
現在,媒體、部分法學專家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也可以理解。2014年修改的《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也修改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符合條件的環保組織和檢察機關都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NGO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和主管部門提起的訴訟,是不是互相排斥的,現在還不清晰。我們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過程中,也遇到了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NGO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怎么協調的問題。地方有一些較好的探索。有的地方有企業污染環境,NGO提起公益訴訟,法院沒有審結的,就將其與政府提起的訴訟合并審理,我認為非常好。合并審理互相支持,政府掌握的證據和NGO掌握的證據可以相互補充,共同用來證明污染企業的行為,讓其承擔責任。不管是政府起訴還是NGO起訴,違法企業都占不了便宜。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這對遏制污染排放是有益的。
剛才說“一刀切”的問題,我想最后澄清和強調一句,所謂“一刀切”,從來就不是環境保護部的要求!謝謝。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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