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07 17:08
來源:泰州市政府
四、著力推進重點領域實施第三方治理
(十)探索環境公共服務領域一體化投資運營模式。對城鎮和農村污水處理、垃圾收運處理等,采取特許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治理企業,實行集投融資、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運營管理等于一體的環保服務總承包和環境治理專業化經營。
(十一)推進重點行業第三方治理。以化工、電鍍、印染、火電、醫藥、鉛酸蓄電池、鋼鐵等行業的節能減排工程為重點,推動排污企業采取委托治理、委托運營、環境績效合同管理等方式引進第三方治理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節能減排技改、環境污染治理等綜合服務,切實提高重點行業深度治理水平。
(十二)完善工業園區第三方治理服務。對工業園區內的污水處理、廢氣治理、固體廢物利用、危險廢物處置和在線環境監測運維服務,由第三方治理企業進行整體式設計、模塊化建設、一體化運營。建立服務工業園區和排污企業的“環境管家”第三方服務機制,開展工業園區和排污企業環境評估、生態設計、清潔生產審核和技術改造,對工業園區污染進行集中式、專業化綜合治理,組織實施循環化改造,提高工業園區內各類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十三)推行區域水環境治理綜合服務模式。以水環境問題突出的流域保護治理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為重點,采取政府引導、委托治理、托管運營、特許經營和資產置換等方式,立足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引進有實力的第三方治理企業開展綜合治理。鼓勵采用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第三方綜合環境服務等模式,推動地方政府由購買單一治理項目服務向購買整體環境質量改善服務方式轉變。
(十四)加大重金屬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力度。鼓勵重金屬污染問題突出的地區,采用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業,對關停、淘汰、退出的涉重企業原址土壤、地下水等生態環境開展調查評估工作,對影響人居環境安全、飲用水安全等污染隱患突出的被污染場地,積極引進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進行綜合治理與生態修復。
(十五)積極穩妥推行農村環境第三方治理。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城鄉一體化環境治理,鼓勵各地積極引入第三方治理企業,對垃圾、秸稈等廢棄物的收集、轉運、集中處理提供綜合環境服務,切實改善和提高農村環境質量。
五、健全第三方治理機制
(十六)明確三方責任。排污企業依法承擔排放污染的相關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責任,履行以下污染治理主體責任:
1.依法采取相關措施,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進行排污,不得超標、超總量排放;
3.規范排污方式,嚴禁通過各種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4.按照環保等監管部門要求,提供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的相關資料,并接受監督檢查;
5.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6.切實履行環境風險防范責任;
7.對第三方治理企業的治理行為實施有效監督;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主體責任。
第三方治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第三方治理委托合同進行有效治理,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1.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配合排污單位做好信息社會公開、風險防范等工作;
2.按照第三方治理委托合同,監督排污企業實際排放情況,實際排放與委托治理內容不符的,應當及時報告環保等監管部門;
3.在實施第三方治理的過程中,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并依約賠償排污單位經濟損失;
4.協同排污企業依法向環保等監管部門,按時提供污染治理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報告以及相關資料,并接受監督檢查;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治理責任。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部門職責,依法做好對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并向社會通報。
(十七)創新履約保障方式。鼓勵排污企業、第三方治理企業共同委托金融機構對污染治理資金實施專戶管理,保障第三方治理委托合同的履行。
(十八)構建企業誠信體系。建立完善排污企業、第三方治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并與企業融資、擔保等有關政策掛鉤,并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環保部門定期公布排污企業、第三方治理企業的業績、治理效果、履約情況,依法公開第三方治理項目環境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六、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十九)規范市場秩序。環境公用設施的建設與運營,應當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特許經營方或委托運營方。實施綜合評標制度,將服務能力與質量、運營方案、業績信用等列為招投標條件,避免低價低質中標。
(二十)完善監管機制。健全政府、投資者、公眾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實行準入、運營、退出的全過程監管。采用工程驗收、定期監督檢測等手段,對第三方治理效果給予評估,并作為對第三方治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依據。完善投訴受理機制,鼓勵環境公益訴訟,強化社會共同監督。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嚴防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件發生,保障公共環境安全。
(二十一)加強行業自律。發揮協會等行業組織作用,加強對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跟蹤研究;開展業務培訓和信息交流,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的治理模式和典型案例;組織開展技術咨詢、績效評估,建立健全行規行約和自我約束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七、全面強化政策支持
(二十二)切實落實扶持發展政策。將第三方治理企業作為生產性服務業、節能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落實相關稅收、補貼、融資、擔保、從業人員培訓、服務平臺建設等扶持政策。認真落實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改造補貼以及燃煤電廠脫硫、脫硝和污水處理廠排污收費差別化政策,支持直接承擔治理業務的企業。支持第三方治理企業的項目申報國家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重金屬污染治理等專項補助資金。組織符合條件的市(區)和工業園區申報國家第三方治理扶持資金。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和服務運營項目,通過各類資金給予貼息或以獎代補。積極探索以市場化的基金運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健全第三方治理企業多元化投入機制。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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