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27 13:47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十二、依法對環評文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建設項目作出審批意見前,向社會公開擬作出的準予和不予批準環評文件的意見,并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做出許可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對不符合批準條件的建設項目,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說明不予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三、對5年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核要點:
1.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功能區劃是否重新調整,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環境質量是否持續惡化等;
2.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產業政策、標準是否繼續有效;
3.根據上述審核要點,審批主管部門應出具對環評文件的書面審核意見,并要求其在建設項目實施中予以落實。
十四、審理時限。根據河北省對標先進省份、提高行政審批效能要求,各級審批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26個工作日內,受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依法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應在收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注:環評文件受理后依法應當進行聽證、專家評審的項目,聽證、專家技術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專業技術專家是指列入專家庫的專家。
第二部分 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污染影響類)
為進一步細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內容,指導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規范有序完成驗收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以及環保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 4號),制定本指引(生態影響類項目驗收參照此指引執行)。
一、驗收時間、期限
建設單位需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項目主體設施、環保設施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日起原則上3個月內完成驗收。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作為驗收期限的終止時間。
二、驗收程序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需組織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報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的行為負責,可通過合同明確受委托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的義務并監督其依約履行。
(一)驗收報告的編制要求。要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進行編制,主要內容應包括:前言、驗收監測依據、建設項目工程概況、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環評主要結論及環評批復要求、驗收評價標準、質量保證措施和監測分析方法、驗收監測結果及分析、環境管理檢查、公眾意見調查、結論和建議等。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未取得的,不得對該建設項目進行調試。調試期間,建設單位需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需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驗收中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參照企業自行監測有關管理規定執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并為其監測數據和結論負責。
(二)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需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報告編制機構、監測單位等單位代表和專業技術專家組成。有關專業技術專家,可以從各級環保部門建立的環保專家庫中遴選。
驗收工作組需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相關法律有其它規定的,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邀請當地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代表作為列席會議人員參加驗收會議,對驗收工作給予指導。
(三)信息公開。建設單位需在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開的期限不得少于1個月。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開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需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將于2017年12月1日上線試運行,網址為http: //47.94.79.251),填報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建設單位于填報驗收信息后十日內,將驗收報告及驗收意見(一式二份)報送原環評文件審批部門及日常監管部門。
三、驗收要點
建設項目自主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組需進行現場檢查及對驗收報告內容進行審查,建設單位需對驗收工作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不符合環保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 4號)第八條所列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做出驗收合格的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需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更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和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驗收意見(每一頁)需由驗收組成員簽名確認。
四、驗收資料歸檔要求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三同時”落實情況表。
(三)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及已掛“排污口標志牌”的現場照片(A4紙打印)。
(四)項目主體工程及環保設施現場彩色照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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