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22 10:14
來源:烏魯木齊市政府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市經信委、市城管委(行政執法局)、市煤炭局等
(三)降低工業污染排放強度。
1.加強“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繼續對轄區內“散、亂、污”企業開展拉網式排查,實行動態更新和臺帳管理。對排放淘汰類大氣污染物的企業,必須做到“兩斷三清”,確保2017年底前依法依規完成關停取締。對列入整合搬遷入駐合規工業園區的企業,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在環保督察“回頭看”中查出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按相關規定從嚴處理。實行掛賬銷號制度,堅決杜絕已取締的“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
牽頭單位:市經信委、各區(縣)政府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發改委、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等
2.監督工業企業達標排放。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公用電廠與自備電廠從2017年11月起執行超低排放標準;其他工業企業認真落實《關于重點區域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保廳2016第45號),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加大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的環境執法力度,確保企業治理設施穩定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暫時達不到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嚴厲查處。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各重點工業企業等
3.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控。嚴格執行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等行業特別排放限值,監督石油化工行業全面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石油化工、印刷、表面涂裝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開展儲油庫、加油站、運輸罐車油氣回收裝置檢查,未完成治理改造或回收裝置不能正常工作的企業,依法強制停產整治。嚴禁汽車修理、鐵藝加工、護欄制作等使用有機溶劑涂料的企業露天噴涂作業。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市經信委、市城管委(行政執法局)、市商務局等
(四)控制機動車尾氣排放增量。
1.全面淘汰黃標車。按照《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2017年黃標車淘汰實施方案的通知》(烏政辦〔2017〕34號)要求,基本淘汰全市黃標車,發布限行通告,嚴厲查處黃標車違反禁行的行為。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等
2.嚴格車輛管控。嚴禁柴油貨運車輛在中心城區內上路行駛,完善沿線各卡口電子抓拍設施,加強道路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查處違禁通行車輛并在媒體予以公布。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市城管委(行政執法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等
(五)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細化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強制性減排措施;切實加強空氣質量預警預報,逐日、逐周、逐月對全市環境空氣質量分析研判;果斷采取不利氣象條件應對措施,提前預防污染天氣出現,削減重污染天氣污染物濃度峰值。
牽頭單位: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責任單位: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各單位要嚴格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主體責任,堅持黨政主要領導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責任,周密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配套政策、資金來源,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任務完成。每月25日前,各牽頭單位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總結,并通過OCS報市大氣污染治理綜合協調總指揮部辦公室(市環保局,聯系電話:3091052)。
(二)提高檢查強度。各區(縣)、各相關部門采取日常檢查、突擊夜查、交叉互查、重點督查等方式,組織開展對燃煤鍋爐及重點行業、工業堆場、“散、亂、污”企業、秸稈焚燒和群眾反映突出的環境問題等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響應期間,堅持全員上崗,全天候開展巡查檢查。
(三)加大執法力度。充分運用環保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類強制手段,對在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違法問題,堅決依法從嚴從重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形成環境監管執法高壓態勢。
(四)開展督查通報。市大氣污染治理綜合協調總指揮部辦公室、市人大大氣污染防治督查組對各區(縣)、各部門落實今冬明春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情況進行督查,及時通報督查情況并跟蹤督辦重點工作。市大氣污染治理綜合協調總指揮部辦公室每月通報各區(縣)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及排名。
(五)嚴格考核問責。督查結果、各項工作完成情況及總結報送情況均計入考核結果,對年度考核結果優秀的區(縣)和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拒不配合開展今冬明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空氣質量和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的區(縣)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約談主要負責人。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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