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11 14:08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
(四)人事處(掛離退休干部處牌子)。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辦設區市環保局領導干部的有關管理事項;指導環境保護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干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全省環境保護行政表彰有關工作。
(五)科技標準處(掛國際合作處牌子)。
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擬訂環境保護科技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山東省環境保護標準,并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承擔環境與健康管理、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等相關工作;參與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先進科技成果示范;參與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和循環經濟發展;對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進行監管;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國際環境公約省內履約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和環境統計的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組織分解、落實環保約束性目標,監督考核計劃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行政許可處。
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區域、流域和企業實施限批。
(八)環境監測處。
負責全省環境監測的監督管理和環境信息發布工作;擬訂全省環境監測的政策、規劃、規范、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按規定組織建設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九)水環境管理處。
負責全省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水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水環境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估;擬訂并監督實施全省重點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計劃;組織實施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十)南四湖東平湖流域環境監管辦公室。
負責流域內環境監管工作;組織擬訂流域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流域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參與流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組織開展流域內聯合執法、異地執法和交叉執法;組織開展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承擔省南四湖東平湖流域環境保護協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一)大氣環境管理處。
負責全省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大氣、噪聲、光等環境功能區劃;組織開展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和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指導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建立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調處。
負責省會城市群區域及傳輸通道城市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相關政策、規劃、制度的擬訂和聯防聯控組織協調、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落實區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承擔與京津冀等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組織協調工作;擬訂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省重大活動的空氣質量保障工作。
(十三)土壤與固體廢物環境管理處。
負責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土壤環境功能區劃;承擔危險廢物相關事中事后環境監管工作。
(十四)自然生態保護處(掛農村環境保護處牌子)。
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擔各類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申報的審查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組織開展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和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承擔自然生態保護相關事中事后環境監管工作。
(十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地方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對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和核事故應急響應工作;承擔核與輻射相關事中事后環境監管工作。
(十六)環境安全應急管理處。
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重金屬污染防治和環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修訂省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市、縣相關工作;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應急演練工作;組織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
(十七)省環境監察辦公室。
擬訂環境保護督察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制定環境監察工作制度規范、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省環境監察工作計劃;指導區域環境監察辦公室日常工作;對環境監察中發現的問題及相關黨政領導干部應負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并向有關部門移送材料;對環境監察案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省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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