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29 13:28
來源:北京京氏科技
文根據上海市環境監察總隊謝彥軍的報告《化工行業VOCs污染排查與執法》整理而成。
一、我國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形勢
2014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于2015年付諸實施,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思路日趨清晰,為全面改善環境質量奠定了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新要求
a.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b.源頭控制: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c.過程和末端控制: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二、排污許可證管理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2015)——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禁止無證排污和超標準、超總量排污;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2015)——盡快在全國范圍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
《環境保護法》(2015)——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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