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30 13:57
來源:環保部
中國固廢網獲悉,《國家環境保護環境與健康工作辦法》已經印發,旨在加強環境健康風險管理,推動保障公眾健康理念融入環境保護政策,指導和規范環境保護部門環境與健康工作。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環境與健康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加強環境健康風險管理,推動保障公眾健康理念融入環境保護政策,指導和規范環境保護部門環境與健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我部組織編制了《國家環境保護環境與健康工作辦法(試行)》(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附件:國家環境保護環境與健康工作辦法(試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1月24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統計局、氣象局、中醫藥局辦公廳(室)。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1月25日印發
附件
國家環境保護環境與健康工作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健康風險管理,推動保障公眾健康理念融入環境保護政策,指導和規范環境保護部門環境與健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部門為預防和控制與健康損害密切相關的環境因素,最大限度防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因污染環境導致健康損害問題的發生或削弱其影響程度而開展的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風險評估和風險防控等活動。
本辦法不適用于預防和控制與健康損害密切相關的原生環境因素和職業環境因素。
第三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環境健康風險指環境污染(生物、化學和物理)對公眾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對這種可能性進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計稱為環境健康風險評估。
(二)環境健康風險監測指為動態掌握環境健康風險變化趨勢, 針對與健康密切相關的環境因素持續、系統開展的監測活動,監測內容包括環境健康風險源、環境污染因子暴露水平等。
(三)環境與健康調查指為掌握當前或歷史上環境污染與公眾健康狀況之間的關系而組織的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污染源調查、環境質量狀況調查、暴露調查和健康狀況調查等。
(四)環境健康風險防控指為有效預防、控制和降低環境健康風險而采取的環境管理措施,內容包括環境監管和公民環境與健康素養提升等。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規范和協調環境與健康工作的開展。
(一)建立健全以防范公眾健康風險為核心的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擬定環境與健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修訂相關基準和標準,實施環境健康風險防控;
(二)建立環境健康風險監測與評估技術體系,指導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行業環境與健康調查;
(三)引導環境與健康科學研究及創新,推動國際合作;
(四)實施公民環境與健康素養提升、環境健康風險交流和科普宣傳工作;
(五)指導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環境與健康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本級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或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與健康工作。制定部門環境與健康工作規劃和計劃,推動環境與健康工作納入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規劃;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與健康工作協調機制,推動環境保護、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協作應對危害公眾健康的環境問題。
相鄰區域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跨行政區域的環境與健康工作合作,協同防控和應對環境健康風險。
相鄰區域的共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推動、指導、監督跨行政區域環境與健康工作聯動開展。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設立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并制定專家委員會章程。
專家委員會以提供咨詢、論證的方式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環境與健康工作。
第七條 環境與健康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章 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統籌規劃國家環境健康風險監測工作,制定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按照國家環境健康風險監測相關技術規范,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健康風險監測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推動環境健康風險監測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環境與健康調查。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管理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調查計劃的;
(二)對環境健康風險監測結果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表明風險超過可接受水平,經研究確有調查必要的;
(三)公眾對環境污染影響健康問題反復投訴,經研究確有調查必要的。
第十條 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對象包括重點區域、流域和行業、建設項目以及污染地塊等。
(一)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工作的基礎上,針對重點區域、流域和行業開展環境健康風險評估,識別主要風險來源,評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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