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2-05 10:25
來源:河南省政府
(二)來按照規定開展大氣污染物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信息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倒第十九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省轄市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每小時二十蒸噸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在其他地區新建每小時十蒸噸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大氣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對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進行收集和有效處理,對有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進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的;
(三)違反豐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密集區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生產項目的。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未按照規定設置合理防護距離,未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惡臭氣體排放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密集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從事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隨意排放、拋灑或者丟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揚塵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房屋建筑、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及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倒第五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并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揚塵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企業未按照規定采取抑塵措施和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媒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應的圍檔、覆蓋、噴淋等抑塵措施的;
(三)露天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輸送的物料未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的;
(四)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納場,未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抑塵措施的。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規定,露天焚燒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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