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2-27 11:27
來源:錦州市政府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交通、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由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等采取排入下水管道或者暗管、地溝等下排方式排放餐飲油煙的,由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單位違反規定的,并處二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罰款。個人違反規定的,并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的;
(二)未依法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未依法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
(五)批準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專用煙道,是指供餐飲服務等項目排放油煙、廢氣、異味的專用通道。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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