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06 09:40
來源:安徽環保
3、固定污染源環保設施運行及達標排放情況。重點對工業企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安裝、運行情況進行督查,重點檢查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按環評報告及其批復或當地環保部門要求建設,運行維護記錄是否齊全并與實際相符,是否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
4、“高架源”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及運行情況。重點督查在線監控數據達標情況,在線監控數據異常的,可開展手工監測。檢查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與環保部門聯網,是否反映企業真實排污狀況,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篡改、偽造自動監控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等行為。
5、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企業治理設施安裝運行情況。
6、各類揚煙塵污染整治情況。重點檢查各類建筑施工、道路、攪拌站、非煤礦山、港口碼頭、物料堆場等場所防塵抑塵措施落實情況。“冬季封土”實施情況。餐飲油煙露天燒烤整治取締情況。煙花爆竹禁放措施落實情況。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及岸電設施改造建設情況。
7、移動源污染防治,重點檢查高污染車輛限行、機動車環保檢測措施等落實情況。機動車遙感監測及網絡平臺建設、重型車輛繞行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
8、各地超常規措施執行情況。
9、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10、省環保廳“雙隨機”抽查企業及廳領導批示的有關環境信訪案件。
問題處理
(一)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以省大氣辦名義交被督查市政府,抄送被督查市環保局。同時,督促地方嚴肅查處,舉一反三,盡快整改到位。一般性問題整改情況可由被督查市環保部門直接向督查組反饋,督查組每天匯總上報。
(二)對督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省環保廳定期向相關市發督辦通報,進一步督促落實;相關市環保局需書面反饋督辦問題整改情況,逐一銷號。
(三)省大氣辦根據督查情況及時編發簡報,重點反映各地工作中好的措施和做法、督查中發現的突出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督查簡報報送廳領導,抄送相關市級人民政府和環保局,以及省環保廳各相關處室,事業單位。
(四)對督查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保不作為、慢作為,環保責任不落實的情況,“網格化”環境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問題,以及企業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省環保廳定期向社會公開,責成相關方面進一步調查處理、追究責任。
(五)對工業企業環境違法問題集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整體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且大氣污染問題十分突出的城市,省環保廳將進行掛牌督辦或公開約談市政府負責人,并視情況同步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切實發揮督查震懾效果。對有關地方環境違法問題長期不解決或屢查屢犯的,將納入省級環保督查內容。
(六)加強宣傳報道,對地方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督查發現的問題、督查組工作情況等進行報道,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督查相關情況。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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