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2 09:43
來源:臨汾市環保局
(3)從嚴控制渣土運輸污染。渣土運輸車輛全部采用“全密閉”“全定位”“全監控”的新型環保渣土車,并符合環保尾氣排放標準。無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工地;密閉不嚴、車輪帶泥的車輛,一律不得駛出工地。渣土運輸必須按照規定線路行駛,必須到指定場所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駛的渣土車輛,一經查處取消渣土運輸資格。建立倒查機制,對違法渣土運輸車輛,同時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責任。(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警支隊、市環保局)
22.全面加強各類堆場揚塵整治和工業物料場揚塵及無組織排放治理。
(1)全面清理整治城鄉結合部以及城中村拆遷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亂堆、亂放污染問題,不能及時清理的必須采取苫蓋等抑塵措施。(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嚴格落實工業物料場揚塵及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對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物料應當密閉儲存,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輸送方式運輸;塊狀物料采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存儲,并設有灑水、噴淋、苫蓋等綜合措施進行抑塵。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倉)要安裝永久性防塵、抑塵、降塵環保設施(設備),物料區和生產區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實時監控企業揚塵污染防治情況。企業內部汽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廠區及料場路面應實施硬化,出口處配備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企業要對廠區周邊道路揚塵控制實施分段包聯,落實濕式機掃等防塵措施。對未落實揚塵控制要求的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實施停產整治。(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環保局)
23.全面加強裸露地面及公共設施揚塵整治。組織對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覆蓋,減少裸露地面,防治揚塵污染。實施城市清潔工程,加強公共設施、交通護欄、綠化隔離帶清洗保潔,組織對樓宇立面、樓頂及公共區域保潔,清理積塵。(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4.強化禁燃禁放措施。
(1)嚴格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將秸稈禁燒納入森林防火體系,加強政策宣傳,開展秸稈禁燒專項巡查。(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全面落實禁燒禁放要求。嚴格執行《臨汾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和《臨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嚴禁燃煤旺火。縣城建成區內禁止燃煤旺火,嚴控煙花爆竹燃放。安監部門要嚴格控制《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發,禁止在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內布設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
(3)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樹葉、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全面禁止露天燒烤。對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綜合執法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突出重點時段污染管控
25.強化夏季臭氧污染源控制。配合省環保廳開展臭氧源解析工作,加強VOCs排放基礎研究。開展VOCs排放單位篩查,2018年5月30日前建立VOCs排放單位名錄。2018年下半年起,按照抽查時間隨機、抽查對象隨機的原則開展檢查監測。
強化重點行業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從事噴涂、噴漆等行為。加強對建筑裝飾、汽修、干洗、餐飲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與管控。大力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有機溶劑、膠黏劑、油墨等原輔材料,配套改進生產工藝,強化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和治理。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細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橡膠制品制造等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在VOCs排污單位推廣安裝VOCs自動監測設備。夏季可重點對產生烯烴、炔烴、芳香烴的行業實施錯峰生產調控措施。強化油氣回收治理設施建設及運行監管。全市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要全部安裝油氣回收治理設施,年銷售汽油量大于5000噸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裝油氣回收在線監測設備。(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環保局、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局)
加強氨排放源控制。工業企業要進一步優化脫硝設施運行,完善脫硝系統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環保局)
農業部門要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改進施肥方式,科學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減少農業生產過程中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農委)
26.嚴格落實秋冬季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要按照企業污染排放績效水平,對秋冬季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實施分類管理,把治理污染與促進綠色文明施工、生產、運輸結合起來,體現差異化,避免簡單化、絕對化、“一刀切”。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無法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電力(燃煤以外)、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行業等現有企業及在用燃煤鍋爐,以及未完成無組織排放治理要求的工業企業,一律予以停產治理;達到相應行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且完成無組織排放治理要求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在符合國家錯峰生產規定的前提下,合理裁量確定采暖期錯峰生產要求。其中:
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或危險廢物的水泥企業及承擔居民供暖、供氣等保民生任務的企業,根據承擔任務量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焦化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特別排放限值并完成無組織排放治理任務且生產設施不在城市建成區及近郊區的可以不予限產;在城市建成區及近郊區的限產30%;實現達標排放但未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限產40%以上,其中采取傳統濕法熄焦作業的限產50%以上;未完成無組織排放治理任務的停產燜爐保溫,限產比例根據出焦時間計算。對承擔供氣、供熱任務的焦化企業,在達到當地環保要求的前提下,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確定限產比例。鑄造行業(除電爐、天然氣爐外)采暖季實施停產。在黃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電爐、天然氣爐應停產。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原料藥生產的醫藥企業涉VOCs排放工序、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的農藥企業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實施停產,由于民生等需求確需生產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信委、市環保局)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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