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09 10:12
來源:湖北省環保廳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打贏藍天保衛戰”“提高污染排放標準”的要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進一步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在我省部分重點城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執行地區
執行地區為武漢市、黃石市、襄陽市、宜昌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城市行政區域。
二、執行行業與時間
(一)新建項目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其中,火電行業新建項目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執行。
2、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實施時間或標準修改單發布時間同步。
3、地方有更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執行。
(二)現有企業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執行要求如下:
火電行業現有企業,武漢市、宜昌市自2019年1月1日起,黃石市、襄陽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特別排放限值。
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自2019年1月1日起,黃石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煉焦化學工業現有企業,武漢市自2020年1月1日起,黃石市、襄陽市、宜昌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2、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現有企業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要求如下:
通過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3、國家對以上行業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時,按新要求執行。
4、地方有更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執行。
三、其他要求
(一)武漢市、黃石市、襄陽市、宜昌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審批新建項目,確保滿足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武漢市、黃石市、襄陽市、宜昌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現有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逾期仍達不到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2019年1月1日前,武漢市現有企業已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仍繼續執行。
附件: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國家排放標準
編輯:張偉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