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16 10:09
來源:生態環境部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現批準《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7-2018)。
以上標準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kjs.mep.gov.cn/hjbhbz/)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環境標準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8月14日印
附件:《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構成、日常運行維護要求,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數據有效性判斷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環境監測站(中心)及其他環境監測機構(含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采用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對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進行監測時的運行管理與質量控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HJ 9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
HJ 618 | 環境空氣 PM10 和 PM2.5 的測定 重量法 |
HJ 655 |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 |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空氣質量連續自動監測 automated ambient air quality monitoring
指采用連續自動監測儀器對環境空氣進行連續的樣品采集、處理、分析的過程。
3.2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10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 10μm 的顆粒物,也稱可吸入顆粒物。
3.3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2.5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2.5)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 2.5μm 的顆粒物,也稱細顆粒物。
3.4
切割器 particle separate device
具有將不同粒徑顆粒物粒子分離功能的裝置。
3.5
審核采樣器 audit sampler
攜帶至現場對環境空氣顆粒物自動監測儀器進行比對的手工顆粒物采樣器。
3.6
數據質量目標 data quality objectives
通過數據質量目標規劃程序獲得的對數據定性和定量的描述,該程序闡明研究目的、確定最適合的數據收集類型和收集條件,明確潛在判定誤差的可接受水平。
4 環境空氣顆粒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構成與要求
4.1 系統構成
環境空氣顆粒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由空氣質量監測子站、質量保證實驗室和系統支持實驗室構成。
4.2 空氣質量監測子站
4.2.1 功能和組成
對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狀況(包括氣溫、氣壓、濕度、風向、風速等)進行連續自動監測,采集、處理和存儲監測數據,定時向中心計算機傳輸監測數據和設備工作狀態信息。
空氣質量監測子站主要由子站站房、采樣裝置、監測儀器、校準設備、數據采集與傳輸設備、輔助設備等組成。
監測子站站房及周邊環境應滿足 HJ 655 相關要求。
4.2.2 儀器設備配置
顆粒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由采樣頭、采樣管、采樣泵和儀器主機組成,配備溫度、濕度、壓力檢測器,其中β射線法顆粒物監測儀器應包括動態加熱系統(Dynamic heating system),振蕩天平法顆粒物監測儀器應包括濾膜動態測量系統(Filtration membrane dynamic measurement system)。
4.3 質量保證實驗室
4.3.1 主要功能
對監測儀器和設備進行量值傳遞、校準和性能審核,并對檢修后的監測儀器和設備進行校準和性能測試。
4.3.2 基本要求
a) 質量保證實驗室大小應能保證操作人員正常工作。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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