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24 09:49
來源:東莞市人民政府
五、建立完善相關臺賬
(一)建立原輔料使用臺賬。各企業應建立完善原輔料使用臺賬,記錄含VOCs原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妥善保存原輔料成分說明書、檢驗報告等原始單據。
(二)建立污染治理設施管理臺賬。各企業應將污染治理設施的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和維護制度在設施現場和操作場所明示公布,對治理設施用電量、燃燒溫度等關鍵技術指標如實記錄,建立臺賬。
六、加強VOCs監測
(一)定期委托監測。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定期委托具資質的監測機構對其排放的VOCs進行監測,并依法公開監測結果。
(二)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施。各企業應當根據市環保局定期公布的VOCs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安裝、使用VOCs在線監測設施,并與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七、違反本通告要求實施下列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VOCs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二)超過VOCs排放標準或者超過VOCs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VOCs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VOCs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四)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
(五)產生含VOCs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VOCs排放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六)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七)未依法建立載明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維護、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的管理臺賬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
八、本通告由東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九、歡迎廣大群眾積極監督舉報VOCs排放企業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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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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