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12 10:07
來源: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合肥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已經2018年9月7日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10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落實對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管理職責,強化大氣環境目標管理,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生態補償資金”)是指依據各縣(市)區、開發區環境空氣質量同比變化情況用于生態補償的資金。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市、縣(市、區、開發區)分級籌集。
第三條 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縣(市)區、開發區細顆粒物(PM2.5)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75%和25%。
第四條 大氣污染物考核數據采用合肥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供的各縣(市)區、開發區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每月通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統一發布。
第五條 對各縣(市)區、開發區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生態補償資金額度,年底統一結算。
第六條 PM10、PM2.5濃度較去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達年度目標任務的縣(市)區、開發區,需向市級繳納生態補償資金,繳納的補償資金納入市級生態補償資金,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轄區。
第七條 市環保局、市財政局按如下公式對各縣(市)區、開發區進行考核并計算生態補償資金:
各縣(市)區、開發區生態補償資金額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25%]×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季度修正系數。
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國控站點的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取10萬元/(微克/立方米),省、市控站點的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取5萬元/(微克/立方米)。
季度修正系數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第八條 補償資金年終結算時,對年度目標未完成,且PM2.5平均濃度下降幅度高于目標下降幅度50%的縣(市)區、開發區,按50%進行補償;對年度目標未完成,且PM2.5平均濃度下降幅度低于目標下降幅度50%(含50%)的縣(市)區、開發區,不予補償。
第九條 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超過6微克/立方米的縣(市)區、開發區,在生態補償資金額度外,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條 年度空氣質量連續兩年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縣(市)區、開發區,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不再另行下達生態補償考核額度。
第十一條 市環保局每季度計算各縣(市)區、開發區生態補償資金金額,并會同市財政局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財政局通過年終結算、直接收繳或支付等方式,對生態補償資金進行結算。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統籌用于所轄區域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應制定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方案,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方案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市環保局按季公布各市空氣質量狀況及生態補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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