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07 11:19
來源:蚌埠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一、檢查時間
2018年10月29起至2019年2月28日,其中重點時段是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11月7日至11月9日、11月19日至21日、12月12日至13日四個重點時段。
二、檢查方式
成立4個檢查組,由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行政執法局和市商務外事局分別組成聯合檢查組,負責縣(區)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和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覆蓋”現場檢查,特別加強四個重點時段的現場檢查。
三、檢查內容
(一)保障階段措施檢查內容
1、檢查燃煤電廠(含熱電)排放控制
燃煤發電機組應嚴格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其中國電蚌埠發電有限公司執行超低排放),加強設施運行監管,在穩定達標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廠區內部加強現場管理,嚴防煤炭、爐渣和粉煤灰裝卸、暫存揚塵污染,同時廠區采取灑水抑塵措施。
2、檢查燃煤質量
全市各重點燃煤企業必須使用灰分不高于15%,硫分不高于0.7%的低硫優質煤。
3、檢查燃煤鍋爐落實大氣污染排放控制標準
全市所有鍋爐及生物質鍋爐未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一律停產整治。
4、檢查重點廢氣排放企業錯峰生產情況
鋼鐵、建材和化工等企業,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實行差別化錯峰生產情況。
5、檢查施工工地整治情況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蚌政秘〔2018〕78號)和市住建委《蚌埠市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治理強化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等相關要求執。
6、檢查道路揚塵整治情況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蚌政秘〔2018〕78號)和市行政執法局《大氣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強化整治工作方案》等相關要求執行。
7、檢查工業企業整治情況
(1)企業是否全部改用集中供熱、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暫未改造的是否有備案;
(2)企業生產是否完成無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氣體整治。
(3)企業物料堆場是否完善物料大棚等抑塵措施。
(4)以上措施未完成的,是否責令停產整治。
8、餐飲油煙整治情況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蚌政秘〔2018〕78號)和市行政執法局《大氣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強化整治工作方案》等相關要求執行。
9、檢查油氣揮發污染控制情況
加強油氣回收裝置監管管理,確保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10、其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檢查
加強區域巡查,全面禁止露天燒烤和垃圾、秸稈露天焚燒。
(二)應急階段措施檢查內容
當空氣質量達到預警條件后,按照市大氣辦統一調度,啟動以下應急減排措施:
1、加大燃煤電廠(含熱電)排放控制
全市燃煤電力企業在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生產負荷,降低比例不低于30%,盡可能的減少污染物外排,廠區內采取超常規管控措施,加大脫硫、脫硝劑投用,盡可能的降低污染物排放。
2、進一步強化應急減排措施
由市大氣辦根據全市實際情況,排定一批進一步減排名單,嚴格落實各項措施,同時按照我市冬季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方案確定的應急減排措施嚴格執行。
四、檢查分組及范圍
(一)懷遠縣、禹會區檢查組:
組 長: 市環保局1人(副處級)
副組長:市公安局1人(副科級及以上)
組 員:市環保局1人(工作人員)
市交通運輸局1人(工作人員)
市發改委1人(工作人員)
(二)五河縣、龍子湖區檢查組:
組 長: 市經信委1人(副處級)
副組長:市質監局1人(副科級及以上)
組 員:市經信委1人(工作人員)
市公安局1人(工作人員)
市商務外事局1人(工作人員)
(三)固鎮縣、淮上區檢查組:
組 長: 市行政執法局1人(副處級)
副組長:市發改委1人(副科級及以上)
組 員:市行政執法局1人(工作人員)
市交通運輸局1人 (工作人員)
市住建委1人(工作人員)
(四)經開區、蚌山區、高新區檢查組:
組 長: 市住建委1人(副處級)
副組長:市商務外事局1人(副科級及以上)
組 員:市住建委1人(工作人員)
市行政執法局1人(工作人員)
市交通運輸局1人(工作人員)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檢查采取組長負責制,各檢查組組長作為本次“全覆蓋”督查的負責人,要統籌協調負責重點防治區域內的強化檢查工作。
(二)強化檢查應對照標準,分工負責,住建、行政執法、環保分別填寫工地、餐飲和道路、工業等檢查表,經組長簽字審核后,報市大氣辦留存。
(三)強化檢查務必做到“全覆蓋”,逐路實地查看,逐一項目督查整改情況,并認真填報督查表格。對發現存在問題的,當日形成問題清單,經組長簽字后報市大氣辦匯總。
(四)強化檢查同時對牽頭單位上報的整治清單進行核查,對瞞報、漏報的,經組長簽字后報市大氣辦進行備案。
(五)市大氣辦定期對檢查情況予以通報,并將各組發現的問題及時交辦給相關區、單位,各區整改情況作為各督查組“回頭看”的重要內容。
(六)嚴明督查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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