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13 10:20
來源:衡水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臨時管控】 國家、省對揚塵污染防治采取臨時管控措施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處罰原則】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責任】 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濱湖新區管委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亂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視情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重點揚塵污染責任人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確定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揚塵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三)未依法公開自動監測數據或者篡改、偽造數據的。
第二十八條【按日計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交通、國土、城管、水利、環保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各類工程建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二)企業料堆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土污染的。
第二十九條【“黑名單”制度】 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的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應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黑名單制度,將屢查屢犯、行為惡劣的企業列入“黑名單”,統一錄入信用信息系統,各部門依法依規采取措施,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實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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