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1 09:45
來源:上海發布
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法規草案及相關說明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8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反饋方式及地址詳見:
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條例修改的背景
2014年7月,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了《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了全面修訂。
今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大氣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提出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尚未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地方性法規,或者沒有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原有地方性法規作出相應修改的,應當于2018年底前完成制定或修改工作,并及時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
因此,市人大常委會將修改《條例》新增為本年度正式立法項目。
二、《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五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對照修改與《大氣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內容
一是對“排放許可證”、“主要大氣污染物”等與上位法有所差異的特定稱謂進行調整;二是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范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防治要求以及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要求,作相應修改和補充;三是對在管理方式與上位法沖突,且實踐中已經不再執行的規定,作刪除處理;四是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作對應修改和完善。(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
(二)落實國家相關文件要求
一是對排放總量指標核定、許可核發的主體和程序等予以相應修改;二是刪除關于環保部門委托檢測單位實施機動車尾氣污染檢測,統一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以及對注冊超過十年的機動車增加排氣污染檢測頻次的規定;三是調整重點排污單位范圍的表述。(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三)增加高排放企業合理安排生產計劃的要求
在容易出現重污染天氣的秋冬季高排放行業相關企業,應當合理安排生產計劃,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同時明確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市環保部門對此予以指導。(第四條)
(四)增加非道路移動機械識別標志的要求
增加了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領取識別標志并粘貼顯示的細化要求,以利于進一步完善監管信息、提升監管實效。(第九條)
此外,還結合《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處罰規定,對《條例》個別罰則的具體處罰種類、幅度等作出調整。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問題
1.對《修正案(草案)》要求高排放企業合理安排生產計劃的意見和建議;
2.對《修正案(草案)》關于非道路移動機械識別標志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3.對《修正案(草案)》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yc@spcsc.sh.cn
(三)傳 真:63586499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
市和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規劃國土資源、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優化和交通運輸結構調整工作。
市和區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建設以及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刪去第五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
二、刪去第十七條第三款。
三、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國家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向市或者區環保部門申請并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污許可證);無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新建、擴建、改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然后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在投入生產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
在易出現重污染天氣的秋冬季,本市鋼鐵、建材、焦化、鑄造、電解鋁、化工等高排放行業相關企業應當合理安排生產計劃,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環保部門加強指導。
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環保部門確定的排放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必須配置、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并由環保部門納入統一的監測網絡。
六、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
除燃煤電廠外,本市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以下統稱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燃煤電廠的建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環保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部門加強對本市制造、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性的監督檢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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