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12 09:48
來源: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排污單位應建環境保護管理臺賬
我省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條例》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國家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大氣污染物。
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保存原始監測數據,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不得隱瞞、偽造、篡改監測數據。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單位基本信息、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突發大氣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環境行政許可等信息,并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操作規程,建立環境保護管理臺賬。
排放不合格機動車上路要受罰
《條例》一方面要求機動車定期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另一方面,要求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要進行強制維修,取得由機動車維修單位出具的維修合格憑證,并進行復檢。抽檢、路檢不得收取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改善道路交通狀況,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減少交通運輸產生的大氣污染物。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路網布局,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倡導低碳、環保出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符合國家標準的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汽車,規劃建設相應的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鼓勵和支持公交、出租、市容環境衛生、郵政、物流配送、機場鐵路通勤等用車和公務用車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汽車。
未達到本地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正常狀態下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大氣污染物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正常狀態下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大氣污染物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強化對揚塵等其他污染的防治
由于大氣污染物來源具有多樣性和多因性,《條例》對施工建設、礦山開發、物料堆放運輸、垃圾處理、城市街道清掃作業等方面污染防治作了規定。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設計和開發利用方案作業,設置廢石、廢渣、泥土等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硬化施工道路、灑水降塵、設置防風抑塵網等防塵、降塵措施,并及時進行生態修復,防治揚塵污染。
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物料。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采用人工清掃的,應當符合作業規范,減少揚塵。
企業物料堆放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安裝防塵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塵措施。裝卸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
生活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抑塵、防臭措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規定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未達到規模養殖的畜禽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 可實施錯峰生產、施工和運輸
強化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可以提高大氣污染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完善大氣重污染應急管理體系。
《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信息通報和數據共享等機制,完善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要求,采取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當編制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重污染天氣預警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應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可以組織實施錯峰生產、施工和運輸。
在錯峰生產、施工和運輸期間,重點排污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安排,對生產經營活動和土方施工、運輸進行調整,減少或者暫停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培養和引進大氣污染防治專業人才
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離不開全社會的關心參與和支持,不僅要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責任,還要提升公眾環保意識,形成全民共治的格局。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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