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07 10:41
來源:生態環境部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012-2018)》。全文如下: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Ambient air and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hydrocarbons, methane and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portable total monitoring instrument
( HJ 1012-2018 2019-07-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的性能、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的主要技術要求、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的性能、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的主要技術要求、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8年12月29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環境空氣和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
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以下簡稱“儀器”)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針對應用于不同場合的儀器,規定了相應儀器的檢測范圍。用于環境空氣及環境空氣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的儀器本標準稱為Ⅰ型儀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的儀器本標準稱為Ⅱ型儀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6.1 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 168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總烴total hydrocarbons(THC)
在HJ 38、HJ 604 規定的條件下,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除另有說明,結果以碳計)。
3.2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在HJ 38、HJ 604 規定的條件下,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除另有說明,結果以碳計)。
3.3儀器檢出限instrument detection limit
儀器在給定的置信度內可從樣品中定性檢出待測物質的最小濃度。
3.4定量測量重復性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repeatability
在一組重復性測量條件下,基于待測組分儀器示值的測量精密度,用儀器連續多次測量同一標準物質時基于某一或多個待測組分儀器示值的相對標準偏差表示。
3.5響應因子response factor
本標準中,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測量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響應值相對于測量甲烷響應值的無量綱比值。
3.6儀器間平行性instruments parallelism
在相同的環境條件下,兩套同型號系統對同一被測物測量結果的相對標準偏差。
3.7轉化效率conversion efficiency
使用催化氧化裝置把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氧化掉的效率。
4 儀器的結構組成
4.1 儀器整體結構組成
儀器結構主要包括樣品采集和傳輸單元、樣品分離/預處理單元、分析單元、數據采集和處理單元、輔助設備等。依據儀器測量方式和原理的不同,儀器可能具備上述全部或部分結構組成,供電及供氣應保證現場監測工作的需求。
4.2 樣品采集和傳輸單元
主要包括采樣探頭、樣品傳輸管線、流量控制設備和采樣泵等,其具體技術要求見5.1.4和5.2.4.1。
4.3 樣品分離/預處理單元
主要包括樣品過濾部件和色譜分離部件/高溫催化部件等;樣品分離/預處理部件單元的材料和安裝應不影響儀器測量,具體技術要求見5.2.4.2。
4.4 分析單元
用于對采集的樣品進行測量分析,具體技術要求見5.2.4.3。
4.5 數據采集和處理單元
用于采集、處理和存儲監測數據,并能按中心計算機指令傳輸監測數據和設備工作狀態信息;數據采集和處理單元的具體技術要求見5.2.4.5。
4.6 輔助設備
采用抽取測量方式的便攜式儀器,其輔助設備主要包括尾氣排放裝置、反吹凈化及其控制裝置、凝液排放裝置以及防爆裝置等。
5 技術要求
5.1 Ⅰ型儀器技術要求
5.1.1 一般要求
同5.2.1。
5.1.2 工作條件
同5.2.2。
5.1.3 安全要求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