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11 15:01
來源: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5.1.8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照HJ/T 373的要求執行。
5.1.9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和HJ 819、HJ 820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公開相關信息。
5.2 監測方法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測定分析方法見表2。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5.3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燃煤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必須執行GB/T 16157規定,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燃煤發電鍋爐基準氧含量按6%執行。
折算公式如下:
6 實施與監督
6.1 燃煤電廠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6.2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級環保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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