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27 10:03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四)按照國家信息發布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合同約定對涉密監測數據保密。
第十三條 第三方運維機構應當配合省、市環境監測管理人員做好各項質量監督檢查和空氣自動站安全工作,發現空氣自動站不正常運行時,應及時向事權所屬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對政府不當干預導致空氣自動站出現不正常運行的或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縣(市、區),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督促所在地政府查處和整改,并向社會公開通報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或指使他人干擾干預空氣自動站監測工作,導致空氣自動站不正常運行的,由負責調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違法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空氣自動站運行維護人員或質量控制人員實施或參與干擾干預空氣自動站,導致自動站不正常運行的, 依法予以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負責調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相關情況通報信用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錄一
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簡稱國控空氣自動站,是經生態環境部批準設置的,以監測城市建成區的環境空氣質量整體狀況和變化趨勢為目的而設置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點。
省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簡稱省控空氣自動站,是經省生態環境廳批準設置,以監測縣(市、區)建成區的環境空氣質量整體狀況和變化趨勢為目的而設置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點。
省本級建設的空氣自動站:為生態環境廳投資建設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建設并購買服務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點。
國家交由地方托管的空氣自動站:生態環境部投資建設并委托給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的空氣自動監測站點。
附錄二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664—201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655-201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653-201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7-2018)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HJ193-2013)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654-2013)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818-2018)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定》(HJ663-2013)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發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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