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3-20 15:38
來源:北京市政府
六、強化組織實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實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嚴格按照本實施方案,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各區委、區政府要切實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序推進。
(十八)強化統籌協調。市生態環境局、市委編辦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重大事項及時向市委、市政府請示報告。市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配合,落實好各項任務。本市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在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完成前,各區涉及生態環境部門調整任免干部的,須事先征得市生態環境局同意。
(十九)嚴明工作紀律。改革期間,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等各項紀律。要扎實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改革氛圍。要認真做好干部職工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好各方面關系,確保各項工作規范、平穩運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
《北京市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解讀
2015年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簡稱“垂改”)。2016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兩辦《意見》”),部署啟動了這項工作。垂改的指導思想是以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改革生態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切實落實對市有關部門、區級(含以下)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生態環境監督責任,增強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適應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問題的新要求,建設規范化、標準化、專業化的生態環境保護人才隊伍,打造政治強、本領高、作風硬、敢擔當的生態環境保護鐵軍,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堅實保障。
《北京市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兩辦《意見》為依據,按照“問題導向、履職盡責、順暢高效、統籌協調”的原則,堅決落實中央的決策部署,在基本原則、總體框架上與兩辦《意見》基本一致,在具體內容上,結合北京市實際進行細化,主要包括六個部分、19條內容。
一、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總體上與兩辦《意見》一致,即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生態環境部門強化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按照管發展、管生產、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強化相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強化督察考核問責,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等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嚴格實行生態環境保護量化問責和責任追究。
二、調整各區生態環境機構管理體制
嚴格遵循兩辦《意見》,將現行的各區生態環境部門由各區黨委政府管理,調整為以市生態環境局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仍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各區生態環境部門領導干部任免的要求與兩辦《意見》保持一致,即市生態環境局黨組在征求區委意見后,審批任免區生態環境部門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負責提名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局長、副局長,會同區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征求區委意見后,提交區委、區政府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局長提交區人大常委會任免。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結合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體制改革另行確定。
三、加強生態環境監察工作
市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生態環境監察職能,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制度,健全日常監察、集中督察、專項督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市生態環境部門分區域、分領域實施日常監察,根據需要,市委市政府成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集中督察和專項督察。
四、加強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根據中央關于生態環境質量“誰考核、誰監測”的要求,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市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統一承擔全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相應充實人員,滿足新增職能的需要。各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仍由各區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負責執法監測、應急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五、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
整合生態環境、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務、園林綠化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組建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將市、區兩級機動車排放管理機構的執法職能及人員相應并入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強化屬地執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重心進一步下移,將執法力量下沉到鄉鎮(街道),并納入鄉鎮(街道)實體化綜合執法平臺。
六、健全基層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鄉鎮(街道)進一步細化落實基層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屬地污染源日常監督、配合落實污染防治任務和措施、開展生態環境保護信訪投訴的糾紛調解、組織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等工作。村(社區)主要負責生態環境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報告違法排污行為等問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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