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3-28 13:40
來源:河南環境
縣(市、區)生態環境局調整為省轄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名稱規范為“××市生態環境局××分局”,由省轄市生態環境局直接管理,領導班子成員由省轄市生態環境局任免。
省轄市管理的開發區已設立生態環境分局的,仍作為其派出機構;其他開發區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由各省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縣(市、區)管理的開發區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后,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要注意統籌做好環保干部的交流使用工作。
(七)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職能,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體系,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經省委、省政府授權,省生態環境廳統一行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職能,對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及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生態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制度,在省生態環境廳設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跨區域設立駐省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作為省生態環境廳派駐機構,派駐督察工作人員,主要負責派駐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定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駐省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人可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所轄市級黨委和政府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議題的重要會議。
(八)調整生態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上收生態環境監測事權,各省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統一負責。
各省轄市和南水北調中線渠首環境監測機構調整為省生態環境廳派駐機構,由省生態環境廳直接管理,名稱規范為“河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主要負責本行政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同時繼續做好生態環境應急和相關執法監測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生態環境廳任免;主要負責人任省轄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事先應征求省轄市生態環境局意見。省、省轄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現有聘用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公開招聘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擇優保留使用,確保滿足生態環境監測工作需要。
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隨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一并上收到省轄市,人員和工作經費由市級承擔,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領導,支持配合屬地生態環境執法,形成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響應,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
(九)加強基層生態環境執法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四、規范和加強生態環境機構和隊伍建設
(十)加強生態環境機構規范化建設。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與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相適應原則,在不突破各地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前提下,統籌調劑本地編制資源,解決體制改革涉及的生態環境機構編制和人員問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機構和隊伍建設,逐步解決混編混崗、超編等問題,確保滿足工作需要;涉及超職數配備干部問題,結合改革統籌加以解決。目前仍為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的市縣兩級生態環境局,要結合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規范和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強化生態環境部門對社會監測機構和運營維護機構的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要統籌整合生態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強化行政執法職能,將人員編制向執法崗位傾斜,加強基層生態環境監管執法。
鄉鎮(街道)黨委和政府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健全鄉鎮(街道)網格化生態環境監管體系,明確網格監管單元、監管對象、監管職責,實現污染源監管全覆蓋。建立健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體制機制,提高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
(十一)加強生態環保能力建設。落實國家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監測、督察、執法等規范化建設意見,全面推進生態環境監測、督察、執法等能力標準化建設。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督察、執法業務培訓,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監測執法能力建設,按照配強省級、配全市級、選配縣級的原則,健全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
(十二)加強黨組織建設。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到實處。按照規定在各省轄市生態環境局設立黨組,接受批準其設立的市委領導,并同時向省生態環境廳黨組請示報告黨的工作。省轄市生態環境局黨組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后,可在所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設立分黨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基層黨組織接受所在地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和本級生態環境局(分局)黨組(分黨組)的指導。省轄市紀委監委派駐同級生態環境局紀檢監察組的設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
(十三)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問題。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積極探索按流域設置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跨地區生態環境機構,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配合做好京津冀空氣質量的聯防聯控工作,結合國家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機構試點建設,建立健全聯合會商、應急會商和信息通報機制。完善全省域跨界斷面水環境和大氣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嚴格考核標準,加大獎懲力度,加強信息公開,進一步構建合力治污的工作格局。
鼓勵各省轄市黨委和政府根據工作實際,在全市域范圍內按照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實施統籌管理,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整合設置跨市轄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和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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