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18 11:35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b)VOCs的粉狀、粒狀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方式或采用密閉固體投料器等給料方式密閉投加。無法密閉投加的,應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廢氣應排至除塵設施、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c)VOCs物料卸(出、放)料過程應密閉,卸料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4.2.2.3.2 VOCs物料的反應單元
a)反應設備進料置換廢氣、揮發排氣、反應尾氣等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b)在反應期間,反應設備的進料口、出料口、檢修口、攪拌口、觀察孔等開口(孔)在不操作時應保持密閉。
4.2.2.3.3 洗滌、干燥等單元
a)干燥單元操作應采用密閉干燥設備,設備排氣孔排放的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采用密閉設備的,應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c)洗滌、汽提等單元操作排放的廢氣,冷凝單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氣等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4.2.2.3.4 真空系統
真空系統應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若使用液環(水環)真空泵、水(水蒸汽)噴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質的循環槽(罐)應密閉,真空排氣、循環槽(罐)的排氣應排至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4.2.2.3.5 配料加工
VOCs物料混合、攪拌過程應密閉,廢氣應排至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4.2.2.4 敞開液面VOCs逸散控制
4.2.2.4.1 廢水收集
合成纖維正常生產排放的廢水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如采用溝渠輸送的,應加蓋密閉。廢水集輸系統的接入口和排出口應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4.2.2.4.2 廢水儲存、處理設施
合成纖維正常生產排放廢水的儲存、處理設施,在曝氣池或氣浮池及其之前的敞開液面,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采用浮動頂蓋(曝氣池和氣浮池除外);
b)采用固定頂蓋,應安裝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c)采用其它等效措施。
4.2.3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2.3.1 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的規定執行。
4.2.3.2 企業應按照HJ 944要求建立臺帳,記錄VOCs產生、控制和排放等信息。臺帳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4.2.3.3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應設局部或整體廢氣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 m(儲罐呼吸廢氣排氣筒高度除外)。
4.2.3.4 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應符合HJ 2000、HJ 2026、HJ 2027等相關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導則的要求。
4.2.3.5 企業內部廢水處理設施重點惡臭污染物排放工藝單元應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1(或表2)的規定。
4.2.4 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4規定的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濃度限值。
5 大氣污染物監控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設施前、后進行污染物監控,以便用于核算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5.1.5 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應按國家有關污染物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6 實施監督性監測期間的工況應與實際運行工況相同,企業應提供工況數據的證明材料。
5.2 監測與分析
5.2.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和HJ/T 732的規定執行。惡臭污染物監測應符合HJ 905的相關規定。
5.2.2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監測按HJ/T 55規定執行。
5.2.3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監測方法或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等效方法。
5.2.4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 達標判定
6.1 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采用在線監測時,每一整點時刻后的連續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
6.2 對于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臭氣濃度除外),判定為不達標;采用在線監測時,每一整點時刻后的連續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臭氣濃度除外),判定為不達標。
6.3 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則判定為不達標。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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