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06 11:18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5.3.4VOCs治理設施的總用電量瞬時值和累計值應連續測量,并應包括在巡視檢查內容中;污染物濃度的監測符合HJ819及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自行監測管理要求;非甲烷總烴的連續監測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5.3.5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依據巡視檢查結果對VOCs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作出定性或定量評估。
5.4維護保養
5.4.1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相關產品資料、控制指標波動趨勢以及巡視檢查的評估結果,適時開展VOCs治理設施維護保養,包括但不限于:及時更換失效的凈化材料,盡快修復密封點的泄漏以及損壞部件,按期更換潤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設備和設施內的粘附物和存積物并對外表面進行養護。
5.4.2VOCs治理設施維護保養不宜在運行期間進行。
6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要求
6.1VOCs治理設施的控制指標,1小時平均值超越正常工作范圍限值,則判斷為故障小時。
6.2VOCs治理設施持續12個故障小時,則判定為不正常運行,應立即進入停機程序,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快停機。
6.3VOCs治理設施出現故障時應將故障報警信息及時發送至相關人員,并在現場和遠程控制端設置明顯的故障標示。
6.4VOCs治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應盡快檢修,未修復前不應投入運行。
7記錄與報告要求
7.1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程序實施信息、控制指標運行數據、巡視檢查記錄、維護保養臺賬和故障處理資料應予以保存,并符合HJ944—2018第4條及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環境管理臺賬要求。
7.2VOCs治理設施的故障等信息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進行報告。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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