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13 10:01
來源:鶴壁人大網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揚塵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工程監理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揚塵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防塵降塵措施或者無許可證清運、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漿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對裸露地面采取綠化、硬化、遮蓋或者透水鋪裝等方法減輕揚塵污染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未按照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煙污染處理設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異味、廢氣污染處理設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備案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
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的;
(三)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四)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原始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的;
(六)對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七)未依法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未依法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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