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05 10:10
來源:宿遷市人民政府
日前,江蘇宿遷印發《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揚塵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裝修裝飾、建(構)筑物的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道路養護、園林綠化施工等活動以及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業主督促、企業落實、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的目標和措施;
(二)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信息共享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三)制定重污染天氣揚塵防治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會同有關管理部門考核大氣環境改善目標、揚塵污染重點防治任務完成情況;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加強監測、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養道路施工和保潔、城市道路臨時挖掘占用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當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應急措施。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等施工揚塵的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預拌混凝土及砂漿企業、裝修裝飾工程的揚塵污染監督管理工作,加強揚塵污染監控,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實施信息共享,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應急措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建設工程及道路管養施工、物料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當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應急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建筑垃圾、商砼等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查處上述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收儲地塊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農業農村、水利等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應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撥付施工單位,??顚S?;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好揚塵防治措施。
暫時不能開工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工程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施工的,承擔與施工單位同等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主出入口外墻上或類似醒目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及責任人、防治措施、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墻;
(二)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覆蓋防塵布或者密目式防塵網;
(三)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硬化,并輔以灑水抑塵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圍五十米內道路的清潔;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時清運的,完全覆蓋防塵布或者密目式防塵網;
(七)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八)經批準允許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須采取封閉、降塵防塵措施;
(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抑塵措施;
(十)在工地內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產生揚塵物料的,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定期灑水等措施;
(十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未采取防塵措施的,不得進行土方回填、轉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內容。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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