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11 09:31
來源:生態環境部
7 污染物監測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7.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7.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7.1.4 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7.2 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7.2.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規定執行。對于發酵尾氣、儲罐呼吸排氣等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
7.2.2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 55的規定執行。
7.2.3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5中所列的方法標準。
7.2.4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8 實施與監督
8.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8.2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 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超GB37823—201912 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8.4 對于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8.5 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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