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24 15:28
來源:生態環境部官網
41.關于印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規則》的通知(環發〔2015〕107號)
42.關于環境保護部委托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和驗收監測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環評〔2016〕16號)
43.《關于開展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清單式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6〕61號)
44.關于環境保護部委托編制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輻射〔2016〕65號)
45.關于印發《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環辦輻射函〔2016〕469號)
46.關于進口廢光盤破碎料固體廢物界定問題的復函(環辦土壤函〔2016〕1183號)
47.關于進一步做好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環評整頓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8〕325號)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范性文件
1.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國核安發﹝2006﹞20號)
(1)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
(2)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九項;
(3)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4)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中的“(2)《研究堆退役環境影響報告批準書》”和第二項中的“(2)《研究堆最終退役環境影響報告批準書》”。
2.關于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9年第65號,2016年10月22日經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65號修訂)
(1)刪除附一第二條中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刪除附一第三條中的“3.貯存設施、設備經環保、衛生、消防安全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將附一第四條中的“5.已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項目,應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復印件、試運行報告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的復印件;新建成且未驗收的項目,應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復印件和試運行計劃(含環境保護設施試運行計劃)”修改為“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復印件”,并刪除附一第四條中的“10.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材料”“11.經營劇毒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12.經營危險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經營安全生產評估報告及備案的證明材料”;
(4)刪除附二第二條評審項目“2.1危險廢物運輸”的評審指標來源“環函〔2005〕26號”。
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90號)
刪除“附四:證明材料”的“一、基本材料”中的“4.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和安全驗收的證明材料”和“6.現有企業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還需提交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經營期間守法證明和監督性檢測報告”。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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