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1 11:19
來源: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處理設施后監控。
5.1.5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2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或HJ/T 75、HJ/T 76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 55規定執行。
5.2.2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5.3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3.1 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規定執行。
5.3.2 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鋁工業企業應當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在對排污設施和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依據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本標準中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國家或地方標準嚴于本標準時執行國家或地方標準。本標準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執行國家或地方相關標準規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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